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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化解群众集体上访问题,确保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信访秩序,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云南省信访条例》、《云南省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平川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平川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农口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及其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解和处理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排查预警、超前防范、教育疏导、规范秩序和解决问题等环节入手,确保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得到妥善化解和处理。
第三条预防和化解集体上访。
(一)各镇、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切实转变作风,增强工作透明度,在执行政策和法律过程中,严格依法律、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诱发原因。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进一步加强郊区办、镇、村三级信访网络建设,镇、村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成立信访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镇由专人负责,村有信访民调小组,组有民调员,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活动、有考核,增强化解和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的能力。
(三)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信访、司法、民调、综治“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常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遇重大节会等特殊和敏感时期要进行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有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由直接责任单位及时调处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实行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和隐患要及时向郊区工委、郊区办报告。
(四)做好初信初访的办理工作。各镇,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首问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对群众的初信初访,第一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接待或认真受理,能答复或解决的要立即答复解决,暂时答复或解决不了的,要向信访人说明原因,需转交有关科室或单位办理的,要将情况向承办科室或单位介绍清楚,并向信访人说明转办情况;局机关科室、镇党委、镇政府办公室对凡反映问题有实质内容的3人以上群众联名来信,要呈有关领导阅批并立案交办;凡群众来访和署名群众来信,直接处理单位都要将处理情况向信访人书面告知或回复。
(五)及时报送信访动态和信息。各镇、各单位要经常分析和汇总群众信访情况,了解动态变化,掌握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筛选报送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信息。对到各镇、各单位5人以上的集体访、有可能上市、赴省进京的集体访、有跨镇、跨村串联倾向的上访等重大紧急信访信息,要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向郊区工委党政办公室、组宣科、综合科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第四条对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农口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妥善化解。
(一)农林局有关科室在做好上访群众接待,信息报送和上访问题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的同时,应立即通知上访者所在镇、或所在单位派人来现场做工作。群众必须依法、有序、逐级上访,对越级上访问题,农林局有关科室原则上只作登记、引导、疏导和劝解工作,不直接进行实质性的答复和处理。
(二)涉及上访问题的镇、单位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立即带领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处理、教育、疏导、劝返工作。对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市内的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20分钟内赶赴接待地点;三镇必须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赶到,认真做好上访群众的劝返接回工作。(三)对到市委、市政府或农林局5人以下的集体越级上访的接待程序:
1、接到市委、市政府或信访部门的通知后,郊区办有关科室接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立即通知上访者所在镇、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前来接待,同时,郊区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立即前往接待。
2、对到农林局的上访群众,由党政办公室、组宣科、综合科将上访群众引导到办公室或科室,先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搞清来访人的身份、所在镇或单位,做好来访登记。
3、接待科室接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农林局机关各科室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有关科室主动进行接待。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动员上访人到所在镇或单位去反映问题。对确需局领导接待的,由接待科室或有关科室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汇报,协调联系有关领导予以接待。
4、对情绪激动,反映强烈且不愿到所在镇或单位去反映问题的上访人,有关科室要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在稳定上访群众情绪的同时,通知所在镇或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前来接待。同时,由接待科室或有关科室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汇报,协调联系有关领导予以接待。
5、对无口可归或涉及多个信访问题,由接待科室登记,先做思想工作劝回,进行调查了解后向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汇报,按领导指示办理。
(五)对到市委、市政府或农林局5人以上突发性集体越级上访的接待程序:
1、接到市委、市政府或信访部门的通知后,郊区办有关科室接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立即通知上访者所在镇、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前来接待,同时,郊区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立即前往接待。
2、对到农林局的上访群众,由党政办公室、组宣科、综合科先行接待,将上访群众引导到五楼会议上,维持好秩序,同时立即向局领导汇报。
3、集体上访群众到五楼会议上后,接待科室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云南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整顿秩序,要求上访群众推选3-5名代表反映问题,对拒不推选代表或秩序混乱的,先整顿秩序后再予以接待。
4、接待科室会同有关科室共同接待上访代表,认真听取上访代表反映的问题,搞清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通知所在镇或单位领导前来接待处理。接待中,对确需由局领导接待的,由接待科室向党政办公室汇报,视情况协调联系有关分管领导出面接待上访群众代表。
(六)对异常集体上访的处置程序:
1、对不到规定的场所和不按推选代表的方式反映问题,而围堵党政机关或冲击重要会议的,由局领导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安、保卫等部门做好上访秩序的维护、治安秩序的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并做好上访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2、对在机关门口或会场外举标语、打横幅、铺状纸、摆实物、静坐示威、拦车堵门、大声喊叫及冲击机关办公地点或会场的,局领导要组织人员,迅速制止,摘除、没收标语、横幅、实物,疏通道路,疏散上访人员和围观群众。
3、对集体上访人员采取一切非正当行为围堵冲击机关或重要会议的,积极协调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果断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上访反映的问题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协调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司法机关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答复和解释工作。同时,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八)对农林局已接待协调处理完毕,所在镇、单位已做出明确答复,且经复查核实没有问题或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上访人继续到市委、市政府和农林局滞留缠访或赴省进京上访的,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将上访人员强行带离或接回,并会同所在镇和单位做好上访人员的说服教育及思想转化工作。
第五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按政策解决集体上访问题。对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有法律依据的,要依法解决,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按政策规定办理;属于过高要求的,要讲明政策,并积极解决其合理部分;对无理取闹的,要晓之以理,耐心解释,劝其息诉罢访;对涉法上访问题,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一律按司法程序办理。
(二)对群众集体上访问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接待上访群众,并由有关领导包案督办,实行“四定三包”(即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责任制,要按照“六个一”(即一案一个责任领导,一案一个工作组,一案一套措施办法,一案一份处理意见,一案一份档案资料,一案一份总结材料)的要求开展工作,限期解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责任单位要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原则上在两个月内结案。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上访人出具或回复《调查处理意见书》,进行书面告知征求上访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结案报告要做到“两个必须”、“四个清楚”(即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上报、必须有上访人的意见;调查了解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清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依据清楚、造成集体上访的责任清楚)。
(三)党政办公室、组宣科、综合科要对集体上访问题进行跟踪督查督办,一抓到底。结案报告要严格把关,对达不到结案要求、上访人仍未息诉罢访的,一律退回责任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四)对调查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合情、合理、合法,但上访人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要会同所在镇和单位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息诉罢访。经反复劝说无效的,由镇或单位的综治办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做耐心细致的帮教转化工作,并指定责任人,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群众赴省进京上访。
(五)对已经调查处理结案的集体上访问题,所在镇和单位要对上访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处理意见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第六条实行集体上访问题双向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失职渎职的镇、单位和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依据《平川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平川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农口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及其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由郊区工委、郊区纪检委、郊区综治委根据农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实行责任追究。
(二)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组宣科、综合科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各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嘉郊党字〔2005〕31号
关于印发《农口系统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
上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镇党委、政府、直属各党(总)支部(站、所):
现将《农口系统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尽快制定本镇、本单位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报郊区工委、郊区办备案。
附件:农口系统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处理集体上访办法通知
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综治办,市信访局。
平川市郊区工作办公室2005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