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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教育部门申诉。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对教师申诉,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
第四条:依照本程序申诉的教师是申诉人,有权申诉的教师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申诉,教师可以委托人代为申诉。
第五条:申诉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做出错误处理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为被申诉人。
第六条:教师提出申诉,应以书面形式,即向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校等,委托人的写明人的有关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情况等。
(三)申诉请求。即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四)申诉理由。即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政策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陈述的理由。
(五)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教师申诉案件。
第八条:立案受理。接到教师申诉后,首先应进行审查,对申诉人不合适,被申诉对象不明或有误,以及申诉请求不属申诉范围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请书,对符合申诉条件要求的应予立案受理。
第九条:调查取证。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及时指派二名以上承办人员,对立案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填写《申诉案件调查笔录》,调查人、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案件调查后,承办人员写出《教师申诉调查报告》交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
第十条:案件审理。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诉案件调查笔录》、《申诉案件调查报告》对立案查处的申诉案件集体审议,填写《申诉安家讨论笔录》,参审人员发表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在审议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根据审理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有形式上和程序上的不足,责令被申诉人补正。
(三)被申诉人违法不履行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不当或越权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
(五)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越权或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或越权的,可以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五)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它国家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依照职权撤销该内部管理的规定或责令被申诉人修改其内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十三条:申诉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教育局
2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