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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违4.5条、4.6条规定达五次(含)者。
4.8.19违反其它规定,情节尚属轻微者。,
4.9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过通报全公司。
4.9.1对上级交待的任务,执行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4.9.2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合理指导者。
4.9.3办事拖拉、积压文件、影响工作处理不当者。
4.9.4未经许可擅自带人入厂者。
4.9.5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4.9.6擅自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
4.9.7在工作时间睡觉,阅读书报或处理其它私人事务。
4.9.8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
4.9.9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9.10培训无故旷考者。
4.9.10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4.9.12连续旷工二天(含)以上,或一季度内累计旷工四天(含)以上者。
4.9.13被指派加班,加点,借故推脱不办理请假手续者。
4.9.14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4.9.15非机械故障或原料不足因素,故意降低产量标准者。
4.9.16言行失检、态度傲慢、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4.9.17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情节严重者。
4.9.1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内经济损失者。
4.9.19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
4.9.20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4.9.21属警告事项,但拒绝认错者。
4.10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500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记大过通报全公司。
4.10.1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影响本职工作者。
4.10.2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4.10.3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4.10.4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4.10.5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损失者。
4.10.6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生产或产品质量,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
4.10.7工作精神散漫又是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4.10.8故意撕毁或删除公司公告、重要文件或损坏公司财物者。
4.10.9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4.10.10造谣生事,散播流言,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10.11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接受受到损害者。
4.10.12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危险、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10.13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4.10.14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4.10.15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管制区域者。
4.10.16职务下所保险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4.10.1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4.10.1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与和不积极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千~1万元的经济损失者。
4.10.19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4.10.20有记过行为之一,经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且重犯错误者。
4.10.21有本条款行为一,如情节较轻,且事后知道悔改的可减为记过处分。
4.11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同时通报全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无正当理由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4.11.2故意破坏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其它公物者。
4.11.3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含)以上者。
4.11.4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4.11.5伪造工作证或借用他人的工作证或将工作证借给他人蒙混入厂者。
4.11.6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4.11.7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4.11.8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9在公司内聚赌或重大伤风败俗之行为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0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1对上级领导及其家属或其它职工施加暴行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2伪造、变造、盗用公司印信、帐单、文件或其他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3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4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5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6损公肥私、故意泄密或出卖公司秘密造成较大损害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1.17未经许可擅自翻阅、抄录、影印资料者。
4.11.18第二次故意撕毁或删除公司公告、重要文件或损坏公司财物者。
4.11.19在职期间经公检法部门给予劳教、叛刑处理者。
4.11.20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4.11.2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4.11.22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三次者。
4.11.23有记大过各款行为之一,经记大过处分后,仍不知悔改并重犯错误。
4.11.24有本条各条款行为之一,如情节较轻,且事后尚知悔改的商议处分。
4.12员工造成公司财物损坏和丢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处理。,
4.13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直接上级领导责任大小,给予该直接上级连带责任处罚。
4.13.1被警告员工的直接上级处以50元罚款。
4.13.2被记过员工的直接上级处以100元罚款。
4.13.3被记大过员工的直接上级给予警告处分。
4.13.4被辞退、开除员工的直接上级给予记过处分。
4.14管理人员年度被记大过,职工在年度累计有二个大过(含)以上者,将并处以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由人力资源部重新考核定岗。
4.15惩戒的提出人可以是任何有权发现问题的人,落实人必须是其直接上级,核实人一定是人力资源部。对人力资源部人员的惩戒,核实人为行政经理。惩戒的办理见员工一般处分处理程序与员工重大处分处理程序。
4.16对当事人的经济处罚,当事人应在指定时间内上缴财会室,否则将在当事人工资中双倍扣除。
4.17对记大过(不含)以上的惩戒和对人事部经理的所有惩戒,批准人为总经理,但对财务总监的惩戒除外,要由董事会批准。
5奖惩案件的公告提报
5.1受奖励或被惩罚的职工,应当按上列标准调整发当月份的工资。
5.2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5.3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5.4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分的职工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处置。
5.5本制度与其它办法合并执行(出勤状态等)。
5.6本制度未涵盖的方面,由管理部根据情节之轻重适当处理。
5.7所有奖惩处理按相关层级核准,并经管理部正式公告。
5.8奖惩案件者须由人事登记录入个人档案。
5.9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5.10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
5.11职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其它法律法规的,送当地执法部门处理。
6员工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奖惩
6.1依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不同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奖惩,具体内容如下:
a(超群级):奖励1000元;
b(优良级):奖励500元;
c(较好级):奖励200元;
d(尚可级):不奖不罚;
e(稍差级):罚款500元;
f(很差级):管理人员降职或撤职,员工给予辞退。
7附则
7.1公司各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执行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2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员工奖惩的核实及手续办理由人事部负责。
7.4本制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7.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