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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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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学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学校2003年4月14日党支部、校务会审议通过),

一、为贯彻落实市教育局《三个工作条例》,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度,提高学校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决策结果的正确性,促进校长工作的高效、有序、规范和协调运转,根据上级文件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则。校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务会)的出席人员范围:正副校长、工会主席。

二、校务会每两周一次,于周三下午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校务会召开时需有2/3以上人员出席,由校长主持,若议题涉及的分管校长不能出席,一般暂不研究该议题。

三、校务会议事范畴:1、学校重大重要事项(详见《重大问题决策议事办法》);2、校长提交校务会决策的有关事项。

四、议事程序

1.校务会召开前,校长应就待议的问题与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共识。议题确定:(1)校长提出的要提交校务会议定的事项;(2)分管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向校长提请的待议事项;(3)学校重大重要事项(按市教育局文件规定题目)。

2.校务会议所议事项,分管校长要在召集部门负责人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报校长后方可在会议上研究。会议研究讨论期间,校长或分管校长要根据学校发展和实际,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初步办法或意见,然后让大家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3.校长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然后根据情况主持表决,最后由校长做出决定。这其中,对带有方向性、全面性、长期性重大问题,校长事先要提交党的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并按“重大决策办法”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4.做好会议记录,并准确归档。同时办公室负责,将应当公开的结果在校务公开栏公示。

五、校务会议的贯彻和督办

1.校务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意见,由校长按职责分工,抓紧落实。对一些重大事项的落实,责任领导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校长要随时指导并督促。

2.各部门对承办的工作,要在一定时间,按程序和具体要求抓紧办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校长或分管校长。

3.办公室建立工作考核簿,对各项工作完成目标情况进行登记、考察、评价,协助领导加强督办。

六、校务会议纪律

1.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时,可委托他人主持。与会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召集人请假。,

2.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要充分发挥与会人员的积极性,广泛讨论,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共同意见达成时做出决定,不能将主持会议的职责变成个人说了算的特殊权力。若校长的意见确属正确,但集体又未达成一致,可稍缓议决;紧急事件,可暂按校长意见办理。

3.参加校务会人员在会上不得谈事先未和校长汇报或沟通的议题。

4.参加校务会人员对会议过程和有关内容要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得外传。特别是会议明确不得外说的机密或暂时保密的事项和问题,严禁泄漏;若给工作造成被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在涉及时均应以学校决定为唯一依据进行宣传、沟通和释疑,不能随意或不负责任讲话。若决定与个人意见不一致,可向校长提出,但言行上不能与学校相背,使工作被动。

2.校务会议决策按上级关于回避的有关要求相关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