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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局干部职工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保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机关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的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的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察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作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财政督察工作范围:
一、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财政局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区政府、财政局公文中明确要求落实的事项;
三、区政府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决定涉及到本部门的事项;
四、上级财政部门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五、财政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对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督察事项,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办理责任,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督察任务;督察事项涉及几个科室的,由局领导决定主办科室,有关科室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协作配合。
第五条督察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所列督察事项,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督察范围。
二、凡经局领导审批的督察事项,应按顺序登记编号,并按照督察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人批办意见,填发《督办单》,交有关科室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指定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牵头,商同有关科室共同办理,并由主办科室负责起草办结报告。
第六条督察件办结期限:对收到的督办件,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凡注明办理期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结期限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按局领导批示要求,并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第七条督办事项的办结报告均以承办科室名义上报局办公室。办结报告应作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
第八条工作督办制度
一、责任:财政局各科(室)、所、中心对督办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办结报告要求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二、检查:局办公室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簿记载转办、交办、查办情况,及时检查清理,年终全面清查。对于时效性强的督办事项应及时检查办理,情况,确保及时办理。
(三)、通报:局办公室对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应予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反馈:承办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准确的反馈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已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送办结报告。
(五)、考评: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年终进行全面总结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差的部门及个人通报批评。
(六)、责任追究:承办部门及个人对督办事项处理结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失职追究制追究各科(室)、所、中心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