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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谈话的规定
(××年月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的内容
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⒊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⒋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政勤政、治理公款吃喝浪费、严禁党员干部赌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⒍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交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⒎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⒈谈话工作在局党总支和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组和纪检组作出安排。
⒉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负责,纪检成员和人教股负责参加。
⒊谈话的时间和具体对象由局党组和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的每一任职届内,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至少同其谈话一次。
⒋谈话前天,由局党组和纪检组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的要求
⒈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⒉谈话对象介绍情况要紧扣本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⒊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与谈话对象平行交换意见。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⒋谈话时,主谈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谈话记录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汇报。谈话记录和谈话情况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重要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县财政局党组和纪检组
关于财政系统负责人任前廉政谈话的规定
(××年月日)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
二、谈话的内容
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
⒊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
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要求;
⒌听取谈话对象对党内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谈话的实施
财政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按照财政干部管理原则进行。
县财政局党组和纪检组
关于对财政干部诫免谈话的规定
(××年月日)
为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帮助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同志认识和改正错误,拒腐防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湖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追究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具体办法》和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干部职工有轻微违纪行为,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财政系统的工作人员。
二、谈话的内容
⒈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⒉维护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内部团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⒊履行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财政局部署的工作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存在的问题。
⒍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辖区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阻工、停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⒏群众信访反映的其他需要予以诫勉的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⒈诫勉谈话由局党组、纪检组的有关内设机构提出需要谈话的对象及谈话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报局党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⒉诫勉谈话一般由局党组、纪检组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主谈。谈话对象是财政局各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由局党组、纪检组领导同志主谈。
⒊参加诫勉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人。谈话人以外的人员由局党组、纪检组有关内设机构派出。
⒋对诫勉谈话内容要作好诫勉谈话记录,并将诫勉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诫勉谈话记录和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谈话的步骤和要求
(一)谈话步骤
⒈谈话人员向谈话对象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⒉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⒊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改正错误的意见和建议。
⒋谈话对象谈思想认识,表明态度。
(二)谈话要求
⒈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必须实事求是,对组织和本人负责。
⒉谈话中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⒊对谈话中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和写出个人检查的,主谈人员要及时将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领导报告、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错误严重,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县财政局
关于财政局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规定
(××年月日)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挥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述职述廉的内容
本人及领导班子在本年度的下列情况:
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讨论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主要包括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担负起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提出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措施,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实施责任追究等情况。
⒊执行廉洁从政、制止奢侈浪费各项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执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⒋其他有必要在党组会上阐述的情况。
二、述职述廉的实施
⒈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
⒉述职述廉由同级党委组织进行,并提前天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派员参加述职述廉会议。
⒊述职述廉对象应根据要求事先写好述职述廉书面材料,在党总支会或党总支扩大会上报告。
⒋述职述廉报告结束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参加会议人员当场发放《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当场统计汇总,连同民主测评表一道封装,与《述职述廉职责》一起报送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