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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九 末位淘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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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九 末位淘汰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末位淘汰制度

绩效考核不合格(60分以下)者为末位。对末位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停发年度岗位津贴;

2、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3、按照《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4、取消评先评模、提拔任用资格;

5、酌情调离原股室或原岗位;

6、有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免去其行政职务;有技术职称的,解除其所用职称;

7、连续两年为末位的,依照程序给予开除或辞退。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十工作日志、月报制度

工作日志、月报制度

1、局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日志、月报制度。

2、各股、室、站在每月的20日前,将本股、室、站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要点,以书面形式交局办公室统一汇总。

3、股室工作日志、月报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突出重点,杜绝形式主义。

4、各股室站负责人为实行月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股室站的工作月报。

5、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全部书写工作日志,按规定逐级上报。

6、股室和工作人员工作日志、月报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对各股室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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