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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七 AB岗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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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七 AB岗位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

ab岗位制度

1、在股室现有人员配置基础上,每项工作的主办人为A岗,同时确定一名协办人为B岗。

2、正常情况下,由A岗负责日常工作;A岗临时不在岗时,由B岗接替A岗负责。

3、无论因何事由,凡A岗离岗二日以上的,要把全部办件向B岗移交,确保所负责工作的正常进行。

4、B岗负责期间,要充分履行A岗职责,不得以A岗不在为由拒绝为办事人提供服务和承办事项。

5、B岗履行A岗职责期间所办理事项,在B岗到岗后要立即向A岗报告。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①、A岗离岗前没有向B岗移交的,由A岗承担责任;

②、A岗移交后B岗未能充分履行职责的,由B岗承担责任;

③、B岗所办事项没有向A岗报告的,由B岗承担责任。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八被诉待岗制度

被诉待岗制度

一、被诉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被诉对象:

1、群众举报投诉的;

2、相关部门检查通报的;

3、上级机关批转的;

4、局领导发现的。

二、待岗规定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视程度给予一周、两周、一月、两月及以上的待岗。待岗期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1、停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

2、在全体会议上进行书面检查;

3、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4、对所在股室通报批评。

三、工作程序

1、待岗、复岗决定由局党组研究作出;

2、主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

3、纪检股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