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县村级组织建设与管理办法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县村级组织建设与管理办法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县村级组织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不断提高村干部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组织建设坚持“班子稳定、配套完善、制度健全、廉洁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民主建设,逐步实现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小康建设业绩好、农民群众反映好的“五个好”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的行政村。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坚持“完善配套、功能齐全、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村级组织。

村级组织主要设置“两委”“两会”及其他配套组织。“两委”即村党支部(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两会”即党员议事会、村民理事会;其他配套组织主要设共青团、妇代会、治调委员会等。

第五条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及其他配套组织,在村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支村两委班子成员职数配备,根据村域大小、人口多少确定,一般按3-5人配备。1000人以下的村,支村两委配备3人;1000人以上的村,支村两委一般按3-5人配备。

支村两委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要求和“四提倡一注重”的原则,采取“两推一选”或“群众直推、党员直选”的办法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村党组织委员和村民委员会委员同属村干部,享有同等的经济待遇。

第七条村党员议事会是村党组织的民主议事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负责召集。

党员议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村级重大事务,监督村党组织工作。议事结果作为村党组织决策的重要依据。

党员议事会代表按每个党小组1-2名的比例,由党员民主推选产生,7-15人组成,任期与村党组织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村民理事会是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议事机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主任负责召集。

村民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反映村民的愿望,讨论村级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的工作。议事结果作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

村民理事会的代表,按5至10户选1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理事会的任期,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也可一年一选。理事会代表必须公道正派,具备一定的议事能力,可以连选连任。对不符合条件的,经理事会讨论,村民委员会决定,可解除代表资格,并及时增补。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九条共青团、妇代会、治调委员会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的章程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按照“个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优化,带头作用突出,适应发展要求”的原则,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村干部的选配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本着“平等竞争、依法选举”的原则进行。

村干部的基本素质要求:(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3)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有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掌握1-2门农村实用新技术;(4)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坚持依法依规办事;(5)年富力强,公道正派,自身发展经济的能力突出,能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奔小康。

每个村干部应达到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村级班子中年龄30岁以下的成员不得少于1名。

第十二条按照“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择优上岗,备用结合”的原则,加强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

支村两委后备对象,由村党组织书记抓好选拔培养,选拔范围为带头致富能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回乡青年、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优秀人才、乡村企业骨干等。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对象,由乡镇党委负责抓好选拔培养,选拔范围为优秀的党员村干部或特别突出的党员村干部后备对象。实施“双优”工程,加强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把致富能手优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中的致富能手优先培养成村级干部。

支村两委后备对象年龄应在35岁以下,文化程度必须达到高中或中专以上。

第十三条按照“建设一个好班子,尤其要选好一名好书记”的要求,拓宽选拔渠道,不拘一格选准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对村党组织书记的选配,坚持多换思想少换人,注意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对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村党组织书记,不论身份和年龄大小,不轻易调整。但对素质差、能力弱、不能胜任工作的,及时予以调整。

对县级以上(含县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一时选不出合适村党组织书记的村,应从乡镇机关、站所办,县直单位及离退休后返村居住的优秀党员干部中选派第一书记记,以加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四条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对全体村干部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村干部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办法。县委主要负责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主任培训;乡镇党委负责其他村干部的培训。

村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理念,党的基本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农村常用法律法规,形势政策,农村实用新技术,领导科学及其他相关的知识等。

乡镇设立村干部学校,定期对村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村干部每年接受乡级以上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届内接受县以上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天。全体党员每年参加乡镇组织的冬(春)训,时间5-7天。

凡新当选的村干部必须接受不少于5天的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政治上要关心和爱护村干部,为他们放手工作和健康成长创造宽松的环境。

对政治素质好、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主任,在政策范围内和同等条件下,通过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和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乡镇每年组织一次村干部评选表彰活动,对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县委进行通报表彰。

连续任村党组织书记25年以上,或连续任村干部30年以上,并有突出贡献的,由县委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对农村工作25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任村党组织书记25年以上,现已卸职且生活困难的老同志,县委、乡镇党委可依据相关政策予以适当扶助。

支持村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对坚持原则、努力工作的,要大力支持;对阻挠村干部正常开展工作和打击报复村干部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严惩。

第十六条村干部工资按照“合理分配,按绩取酬”的原则发放。基本部分按村党组织书记年平4000元,其他村干部每人年平3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局打卡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余下部分由各乡镇党委根据考核情况,自行审定发放。

对正常退休、退职的村干部,各乡镇、村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给予经济补贴。补贴办法按连续任职实际工龄,每年1个月工资额补贴,月工资额标准参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执行。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组织批准,正常退休、退职(含落选)的;(2)连续任村干部两届以上的;(3)1982年以来任村干部的。

因公致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退休或退职村干部,可由县、乡镇、村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对村干部实行任期目标管理,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工作成效显著和有突出贡献的村干部,给予奖励。反之,给予纪律惩罚。

对干部的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对村干部的处罚分为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按照“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建设。

认真落实“”制度,多形式、大力度进行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

多形式、多途径组织开展党建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农村党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永葆先进性的重要载体,并把活动开展情况与评议评优挂钩。对先进性作用发挥好的党员,由乡(镇)村党组织给予奖励,特别突出的中青年党员纳入村级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对先进性作用发挥不好、考评不合格的党员,视情况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强化乡(镇)村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责任,每个村党组织每年重点培养2-3名入党积极分子,3年内至少要发展1名党员;乡镇党委要对村级发展党员计划予以倾斜,逐步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结构。

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村级组织按照“依法建制、综合配套、实用实效、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章办事。

第二十条村级组织重点建立健全五大管理制度,即党组织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社会事务管理制度、民主议事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项制度一旦建立,应及时公开,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村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议事会定期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开。需要改进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公布于众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村应在村部附近或群众集散地等室外合适地点,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固定的宣传栏和公开栏,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公布村级管理制度,公开村务和财务,公布有关具体事项。

第五章民主建设

第二十三条村级组织民主建设以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村务公开的目的是让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监督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务公开遵照《桃源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桃办发〔2004〕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村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村党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由村党组织组织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评议内容主要是村干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情况。评议形式先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作述职报告,再进行无记名测评,按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评出档次,由乡镇党委、政府考核认定并存档备查。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应责令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党委必须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切合实际的实施细则,每年底将贯彻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县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以前县内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