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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电化教育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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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电化教育管理规则

为了加强对党员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党员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则。 第一章对电教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一条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建设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第二条刻苦钻研业务,根据分工熟练掌握相关的电教业务技术,逐步做到一专多能。

第三条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认真执行有关党员电化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树立为基层服务、为广大党员服务的思想,坚持和发扬严谨务实、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二章音像教材的制作、交流和播放

第五条党员电教中心制作音像教材,要认真搞好规划。根据上级关于党员教育和制作音像教材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每年做出制片规划,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党员音像教材的制作,要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制片的具体计划、拍摄脚本,须经有关党委组织部门领导审批。制作的样本,亦须审批后,方可复制下发或者交流。

第七条制作党员音像教材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努力做到党性鲜明,真实可信,针对性强,有感染力和吸引力,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

第八条党员音像教材的交流和播放的范围,须经相应党委组织部门批准;重大题材的电教片要经过当地党委批准。经批准交流的党员音像教材,应在审批部门存档备查。邮寄党员音像教材须经当地音像管理部门批准;如公开发行,要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部门办理。

第九条党员音像教材交流与播放,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要有计划地组织好片源,保证基层党组织的需要。

第十条认真抓好播放收看工作,做到播前有准备,播后有讨论。基层播放点要建立“一册三簿”,即:点名册、放像登记簿、讨论记录簿和信息反馈簿。

第十一条在播放中,不得把娱乐片和党员电教片一起播放。严禁播放内容不健康的录像片。

第三章机房管理

第十二条机房的装修要符合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高温和防磁要求,认真落实有关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机房要有专门人员管理,设备摆放要井然有序,经常保持电教设备的良好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机房要保持安静、清洁,进入机房应穿工作服,换鞋,严禁吸烟。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保管第十五条党员电教设备、器材和音像带均要建立帐目,包括:电教器材帐、电教器材固定资产登记帐、设备使用档案、音像磁带登记册、音像磁带租借登记册、空白磁带出入库登记册等。

第十六条购置电教设备,要多方论证,认真选型,做到经济实用,配套合理。购置时需两人以上经办。

第十七条电教设备购进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建立电教器材帐,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列入“固定资产登记帐”。

第十八条电教设备要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使用档案,设备的名称、型号、机号、价格、启用时间、维修情况均须填写清楚。在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好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党员电教设备要用于党员教育,不能挪作它用。要爱护设备,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外出使用设备要办理出库登记,返回后清点检查。

第二十条党员电教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需要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贵重设备要派人随机作业。

第二十一条音像磁带要严格按技术要求存放,并登记造册。租借音像磁带要办理手续。购进、领用空白磁带要及时填写出入库登记单。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员电教经费只能用于党员电化教育。主要使用范围:购置电教设备、器材;维修、保养设备;制作、引进和复制党员音像教材;电教片观摩评比活动;培训电教工作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电教部门的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由专人负责,会计和出纳分开,建立必要的帐目,做到票据齐全、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日清月结、经常核对、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电教经费要专款专用,按分管权限批准后支出。各地可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开支数额的批准权限,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制片能力的电教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拥有一定的稿酬权。稿酬主要用于支付制作党员电教片外请撰稿、配音或技术协作等费用。稿酬标准可参照音像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电教工作人员外出拍摄补助和加班费等,可参照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印发的电视制作费用开支标准规定的有关条款,向上级提出报告,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员电化教育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要有核算,可收取一定的成本费,包括:空白磁带费、制片费、复制费、包装邮寄费等。收费标准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仍用于党员电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凡采用其它单位制作的党员电教片,在所管辖地区复制交流的,应支付给制片单位部分片权费。部分版权费标准视电教片内容和长度而定。

第六章制度检查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每年要对电教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电教规章制度的教育,并检查本规则执行情况和问题。检查情况要向上级写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对模范执行本规则,在党员电化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规则,工作不负责任,损坏电教设备、器材,不遵守财务制度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直至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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