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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社区党组织的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分站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⒉外出时间较长(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外出时间较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开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单位党组织。
⒊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⒋社区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分站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支部的重要决定和工作。
⒌党员返回后,社区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分站要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
⒍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个月以上的外来流入党员,按属地原则纳入社区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分站管理。
⒉社区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分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十条标准可以确认其身份的外来党员。
⒊社区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分站在验明外来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纳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街道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备案。
⒋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做适当工作。
⒌社区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分站应定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如实记录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以及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⒍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社区党支部参加党员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以及依据其他标准确认的流动党员,应在原单位参加党员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