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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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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办公室关于......"的字样,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人事秘书科统一审查把关。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科室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作为审查、修改的参考。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人事秘书科审查后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人事秘书科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人员,列席有关文件审议的办公会议。

报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规(草案);

(二)审查意见;

(三)起草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本局后,由主任签署,以本办文件的形式施行,并自之日起2日内在网站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具体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