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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年9月22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财务收支预决算
第二条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
第三条村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编制好财务收支预算,送办事处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审核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每年年终,根据本年实际收支情况,详细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货币资金由村报帐员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现金、存款日记帐,对发生的经济事项逐笔随时进行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并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票据抵现,不准未批先付。
第七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3000元以下,超过3000元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信用社),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一次支出超过3000元额的一般要通过银行结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额现金支付的,要说明原因并经办事处服务中心批准,方可提取现金。
第八条严格控制资金借入借出。资金借入和借出的审批,按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凡擅自借入款项的,村集体不得支付利息;擅自出借款项的,除要立即追回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要定期和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核对现金、存款日记帐。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条村干部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一条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严格坚持帐、款及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原则,支票由村报账员保管,印鉴分别由办事处服务中心会计、村财务负责人、村报账员保管。
第十二条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经过摧收又故意不还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因无法收回的欠款,要由村两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办事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
第十三条村报账员对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无故拒付。对违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及擅自收付款项所造成的罚款和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财务审批
第十四条村财务实行村财务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并且凭证有注明经手人、证明人、用途说明,财务负责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和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费用,财务负责人不得审批,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不得拒批。
第十五条审批权限。非生产性支出在500元以下(包含500元)或已有经批准的预算方案、合同、规定、决定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包含5000元),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授权村财务负责人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授权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村干部报酬及通讯费用支出。村干部月工资(包括各种津贴)。1、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200元/月);2、报帐员(180元/月);3、支部副书记(150元/月);4、村委会副主任(150元/月)5、其他村委成员、支委成员每年津贴包干(1000元)。通讯费用村委会主任和村支部书记每月包干报销50元,超额自负;其他支委成员、村委成员、报帐员每年包干360元,村干部不得公费配置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
第十七条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报销。如无急事包乘出租车的费用不得报销,村财务负责人的差旅费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村接待费支出,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上级有关部门到村指导帮助工作的原则上不得在村就餐,确需在村就餐的,本着节约、简便原则,接待标准控制在(10)元/人次,陪随人员不得超过3人,确需超过接待标准的,必须向村民监督小组作出说明。不得以各种名义动用村集体资金自行安排吃喝,否则所支的费用均由当事人自负,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支出发生后2个月内报销票据。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擅自批付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审批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报帐记帐
第二十一条收支票据由村报帐员按月(季)向办事处服务中心结报,次月6日前须经村务(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组长签名后,服务中心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会计登记入帐,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二条村报帐员一时不能支付的款项,一律先由村开具收款收据换取报销票据,能够支付时,凭原收据联领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非报帐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10天内向报帐员结清;凡收款后1个月内不进帐的,视作挪用处理,3个月内不进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村报帐员对服务中心反馈给村的会计科目余额表和需张榜公布的财务内容,应及时做好公布。
第五章票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类有价证券由村报帐员保管,并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其他任何人无权保管。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一切经济收入要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不准使用其它收款收据。
第二十七条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年终应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据进行剪角作废,不得跨年使用。
第二十八条收款收据不得出借,不得遗失,谁保管谁负责。
第二十九条收款收据由村报帐员向服务中心领用,使用完毕后将存根联交服务中心归档保管。
第六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条村财产物资要委托服务中心建立总帐、明细帐进行核算,村建立登记簿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加强维修保养。
第三十二条健全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入库时应清点难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领用者签名。
第三十三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点,做到帐实相符。每年至少进行2次盘点,盘盈盘亏都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换,应根据财务计划及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要按照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报废变卖手续。属于不正常报废、变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财产承包、租赁、出借的,要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后,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第三十六条执行折旧制度,所提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用于其重置更新。
第七章承包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农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工作。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资产及生产项目的发包、租赁等,必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资料由服务中心、村两级存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集体资产和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转包、转让和转租,按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分别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讨论决定,并及时做好转包、转让和转租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四十条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对不按规定兑现的,要组织摧收、摧收无准备的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收回。
第八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村财务实行会计制,所有建账、记账、报账、管账等委托办事处“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本村配备报账员一名,村报账员实行持证上岗。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
第四十二条村财务负责人、报账员由办事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年度考核,村财务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调换合适的人选,称职的应连聘连任;村报账员年终考核不合格由村委会予以解聘,称职的应连聘连任。村报账员一年内无故2次不按规定向服务中心结报会计凭证的应随时解聘。
第四十三条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不能随意调换。因工作调动、解聘及其他原因而离职的,要及时做好选聘工作。
第四十四条村报账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办事处农经站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十五条村报账员应享受村主要干部同等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财会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要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要及时作出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章民主理财
第四十七条由村党支委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推选村务监督员,成立村务(财务)监督小组,一般(3—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并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按月(季)有组织、有纪律地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财务审查,监督财务制度实施。村主要干部、报账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员。
第四十八条本村设置一处1.2m×2.4m以上村务(财务)公开栏,公开栏旁须设置意见箱,钥匙由村务(财务)监督小组专人保管,每月至少开启一次。
第四十九条村财务实行张榜公布,一年不得少于4次。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财务公布日,对工程项目和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事项应单独向村民公布,其公布的内容须保留15天以上,如未按期公布,村民可向当地乡镇或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农经总站举报,督促其公布。
第五十条村务(财务)监督组应在报账期限(次月5日)前做好本村原始凭证审核工作,原始凭证接收和返回时必须与地报账员办理票据交接手续,保证凭证的安全和完整。对连续2次不参加村财务监督活动或故意刁难的监督员,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
第五十一条村务(财务)监督员必须坚持客观、公证的原则,依照财务制度、有关的合同、协议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始凭证要盖上“符合制度”的印章,并由组长签名,不得无故拒签;对不符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虽符合制度规定但有疑点的票据,要及时向上级农经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五十二条年(月)终财务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和范围整理好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丢失、毁损。
第五十三条会计资料实行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潮等设备。
第五十四条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它单位和村民凡要求查阅会计档案的,须经办事处服务中心同意。
第五十五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务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第五十六条村会计档案,报账员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凡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八条原本制度不相符的,按本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于200年5月1日起实施。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