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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管委会于*年3月2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大开管发[*]8号),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差旅费补充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公在国内出差乘坐车、船、飞机等,经单位领导同意可按下列标准执行:
注: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和市内公交汽车。
(二)为了鼓励出差人员乘坐车船节约开支,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船超过十二小时,可凭车船票据按实际乘坐天数,每天给予100元包干补助,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负责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中,没有发生宿费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规定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四)经组织批准到各种训练班、学习班、学校参加学习,食宿费由个人自理的,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学习期间的食宿费按以下包干标准执行:(1)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人员,学习期间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补助住宿费20元,伙食费10元;(2)参加长期培训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学习期间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补助住宿费20元,伙食费8元;(3)参加培训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人员,按正常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上述(1)、(2)项开支如由办会、办班单位统一开据支报的,据实报销,不予补助费用。
二、电话费补充规定:
(一)经区人事部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宅电话费定额补贴,按照机关标准执行。
(二)车管中心工作人员通讯费补助标准可比照机关人员通讯费补助的最低标准执行,其他通讯费一律不得报销。
三、临时出国经费补充规定:
(一)因公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党工委委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二)对超出规定范围的用汇一律不予核销。因特殊情况,出国团组在国外增加停留天数或增加途径的国家和地区及城市等,必须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核销。
(三)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伙食费、预算标准执行,如遇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经管委会同意,可据实报销。
自行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确因超标准发生的费用和与会议或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经管委会批准可据实核销。
上述参加会议或活动期间,超规定费用标准的,个人不再享受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补助。
四、职工取暖费
职工拥有两处以上住宅的,单位原则上只承担一处住宅的取暖费。因特殊原因,原由管委会分配两套住房,且住房面积合计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在限额内报销取暖费。
五、会议费
承办各类会议的单位向党工委、管委会申请会议费时,应填报详细的《会议经费审批表》。因特殊工作需要,如超预算标准安排住宿费、邀请专家的往返差旅费、专家劳务费支出等,应列明专家的级别,给付劳务费的标准等,报管委会批准。
六、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使用后核销前,必须填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反馈表》,到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专项,核算中心不予核销。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