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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评审授课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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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评审授课费管理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以下简称各类专业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培训授课活动支付费用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项目评审活动主要是对开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商业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劳动能力鉴定等各类项目进行的评审活动;授课活动主要是指邀请各类专业人员开展的各种专题讲座、培训授课活动。

三、评审、培训授课费支付标准根据参加评审授课活动的各类专业人员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项目标的额、授课内容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评审费的支付标准。

评审费支付的基本标准:

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项目(次)2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项目(次)150元;

中级技术职称每人每项目(次)100元;

按照项目性质评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对开发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第二类是指项目单体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对我区社会经济某一方面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劳动能力鉴定等按规定必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的正常工作业务项目。

各类项目评审支付的评审费参照基本标准按如下标准执行,并按评审活动持续的时间进行调节。

1.对第一类项目评审支付评审费,最高标准为基本标准的5倍。评审活动时间为一天的按基本标准的3倍执行;持续时间在一天以上的,按基本标准的5倍执行。

2.对第二类项目评审支付评审费,最高标准为基本标准的4倍。评审活动时间为一天的按基本标准的2倍执行;持续时间在一天以上的,按基本标准的4倍执行。

3.对第三类项目评审支付评审费,最高标准为基本标准的2倍。评审活动时间为一天的按基本标准执行;持续时间在一天以上的,按基本标准的2倍执行。

因技术难度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次组织各个方面专家进行评审的项目,对同一项目同一专家支付的评审费最高不超过基本标准的5倍。

邀请特殊专业人员进行的评审活动,支付的评审费超过上述标准,须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五、授课费的支付标准。

邀请专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授课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日,进行一般性的培训讲课,授课费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日。培训、授课费的基本标准如下:

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国家副局级及以上行政领导)每人每课时1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或国家正处级领导)每人每课时80元;

中级技术职称(或国家副处级及以下领导)每人每课时60元;

每课时按50分钟计算。

六、对受邀参加评审、授课活动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安排食宿。对评审结果负有保密责任或当日不能往返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食宿,食宿费开支标准参照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由邀请方承担。

七、专业人员应邀参加评审、培训活动发生的往返交通费(指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及长途客车购票费)由邀请方承担;其他交通方式发生的交通费由本人自理。

八、对受邀进行评审、授课活动的人员一般不馈赠礼品或纪念品,确需馈赠的须经管委会批准。

九、专业人员在参加评审和培训授课活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参观等开支的其他一切与评审和授课活动无关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十、评审、授课费支付必须经受邀参加评审、授课活动者签字后方可支取。

十一、基建项目评审费在项目“前期费用”列支;其他评审、授课费在单位“公用经费—劳务费”列支。

十二、街道办事处(工作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二○○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