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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要坚持节俭、方便工作的原则,市、厅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各部门应参照上述标准,根据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县处、乡科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标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上述标准是市厅级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轿车的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各地、各部门已配备使用的轿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
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直单位和中央驻赣单位公务用车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定编,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机关公务用车由各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定编。
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优化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购车资金,切实加强对购车资金的监督。财政部门在审批小汽车的政府采购计划时,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采购时要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油耗、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公开竞价,统一购置、配备。
四、党政机关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汽车或摊派、挪用款项购买汽车,不得把车辆挂靠企业、下属单位,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凡当年拖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县、乡,一律不得购买小汽车,违反规定的,对其购买的小汽车一律予以拍卖,用于补发拖欠的工资。
五、党政机关今后购置公务用车必须凭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小汽车定编通知单”办理,凡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定编的公务用车,财政部门不得拨款,政府采购部门不得进行采购,交通部门不准办理交通规费和通行费减免手续,公安交警部门不准上牌。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典型。对违反上述规定更换或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一律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对主管领导和部门把关不严的,要按照“谁审批、追究谁”的原则,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地区、部门配备使用和更换轿车工作管理不严,导致发生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和更换轿车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市厅级以下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