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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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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8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4号)、《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38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职条件与资格

(一)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品行端正、公道正派、为人师表。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严于律己,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深受师生拥护。

4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职称。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

3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接受过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如确因特殊情况在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任职资格培训。

二、选拔与任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归口管理。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大力推进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确定并公布职位及其选拔条件;公开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并公示;任用。

新任校长试用期一年。

要切实扩大民主,保证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民主测评应有不少于60%的教职工参加。

民办中小学校长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由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和管理。

三、职责、义务和权利

(一)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2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校内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校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学校的重大决策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3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以育人为中心,对学校各方面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提高教育和管理质量。

4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党团组织,营造和谐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按有关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学历进修或业务培训;加强对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的培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教师。

5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师资,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教育方式,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按国家标准,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

6积极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7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

8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担任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确保校园安全。

(二)校长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不得参与并不得以家人及亲属的身份参与学校的经营活动。

3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4关心、尊重教职员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和培训,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5建立与社区及家长的联系,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6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能力和教学管理水平。

(三)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1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2推荐副校长,通过民主的方式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3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经费和管理学校资产。

4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

5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行使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校长的合法权利。

四、考核

(一)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的近期及中长期目标完成情况,加强对校长的履职考核。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学年末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情况,和谐平安校园建设情况;

2学校办学条件和管理情况;

3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4遵守职业道德,勤政敬业情况;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并对学校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考核程序:

1校长述职;

2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学校主管部门评议;

4学校主管部门反馈考核意见;

5校长提出整改措施。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的结果作为校长任免、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方法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区代表和学生家长参与校长的考核工作。

五、奖励

(一)对做出突出贡献、办学特色显著的优秀校长经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授予特级校长荣誉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校长,可由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为相应层次的优秀校长。

(二)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考核情况对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改变薄弱学校面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在收入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六、交流与培训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区域内城乡教育发展,通过校长交流,合理配置校长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校长交流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为3-5年,可以连任。

(二)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新任校长必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消其职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七、辞职与免职

(一)校长本人提出辞职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相应教育主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在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职。

(二)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校长,教育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程序予以免职。

八、罚则

(一)中小学校长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相关行政责任。其它行政处罚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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