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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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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规定》,中央纪委把大家请来,专题研究部署,充分反映了吴官正同志以及中央纪委各位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纪检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这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发挥好《规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作用,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下面,我讲五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刻理解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规定》,为我们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存在疑义、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违法活动。与一般受贿形式相比,通过这些貌似不违法的形式收受财物,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且数额较多,危害大,影响坏。以前,由于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违纪违法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适应的惩罚。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出台这个《规定》,一方面,比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紧迫而突出的法规政策依据问题;另一方面,又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可以预计,随着各级党委、纪委深入贯彻《规定》,全党全社会逐步了解《规定》,对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行为,必将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贯彻实施《规定》,能够有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这有利于党员干部统一认识,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视野和领域,进一步推进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部署的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有关方式为本人以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工作;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巡视、专项检查、考察考核、信访举报等监督方式的效果。这些工作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贯彻实施《规定》,还体现了中央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中央纪委制定颁布《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并在印发《通知》中提出,“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等宽严相济政策,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我们希望尽可能地教育、挽救存在一般违纪行为的同志。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条件

《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在前八条中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即,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这八种行为,都是在查处案件中常见的、容易产生疑义,定性较为困难的权钱交易行为。它们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手法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没有差别,请托人的犯意指向明确,财物的最终归属也体现了违纪党员的真实意图,性质上都是受贿。二是为了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办案中具体运用,在前八条和后两条中分别规定了如何认定“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股份未实际转让”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与参与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分标准等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认定上,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精神,侧重于依据权钱交易事实存在与否来判断,以便使《规定》在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的同时,又体现党内法规的特色。《规定》中的这些政策界限非常重要,同志们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理解掌握,准确运用。三是明确了这些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即“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规定》列出的八种违纪行为往往和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配偶子女违规从业、非法占有、包养情妇(夫)、赌博、离退休后违规从业等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实践中要视情况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进行合并处理或者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教育是基础,各级纪检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有关情况,争取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和支持。首先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培训,使从事案件检查和相关工作的同志,深刻理解《规定》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规定》与相关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为正确适用《规定》奠定基础。《规定》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因此,各级党委、纪委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规定》,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廉政行为规范,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规定》的贯彻执行,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监督检举的方式方法,增强与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抓紧部署,认真、稳妥地做好对照检查和清理纠正工作

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理解、宣传和执行这条政策,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规定》所列行为,历来是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各级纪检机关可以按照现有规定把握。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三是要认真稳妥处理这类情况,避免无原则从宽。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逐级请示,防止造成不良后果。《规定》的政策时限性很强,各级纪检机关要抓紧工作,结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关于坚决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督促目前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组织说清情况。总之,要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党组织给予自己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将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四、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力度

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明确提出,今年要“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各级纪检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肃查处这类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借贯彻实施《规定》之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当前,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代的问题,又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匿赃款赃物等现象。二是认真排查目前掌握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集中惩治拒不纠正的违纪违法者。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群众有反映的,可以采取函询等方式要求有关人员解释说明,并根据情况恰当处置。三是围绕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办案工作重点,继续加大并保持查办案件的力度。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严肃查办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等案件。这些案件,绝大多数背后都隐藏着权钱交易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必须注意深挖细查这方面的问题。四是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规定》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继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力度。各级纪检机关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贯彻实施《规定》的重点;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必须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同时,对腐蚀贿赂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也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惩治。

五、认真研究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部署,各级纪检机关在党委(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不断加大力度,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保持了案件查办工作的强劲势头,成效明显。但是也要看到,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比较突出,查办案件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案件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复杂,办案难度明显增大。因此,吴官正同志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这次制定实施《规定》,就是基于这种考虑,采取的重要举措。但是,这还不够,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不能寄希望用一两个法规解决所有违纪问题,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紧迫而又突出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根据实践要求创新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通过调研,及时掌握违纪违法案件新动向、新成因、新形式、新手段,深入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的发案规律和办案经验,找出不能有效查处违纪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主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这些情况和建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实践证明,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大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解决反腐倡廉新情况新问题的一条重要举措,在于尽快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发挥好法规制度的作用。今年,中央纪委将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起草或修订与办案工作相关的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查办案件工作。各级纪检机关也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对腐败分子不进行严厉的惩处,就难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就无法进行有效的预防,更谈不上有效的监督。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依照党纪国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以我们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并对办案工作明确提出一个“重点查办”和三个“严肃查办”。这些要求充分说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是清醒的,态度是坚决的。要完成好任务,就必须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首先,要努力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和途径。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要注意通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巡视等工作,挖掘违纪线索;要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注意分析各种群体性事件和安全责任事故,查找其中隐藏的腐败行为。其次,要努力提高调查核实和突破案件的能力。要自觉将办案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要善于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要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赋予的手段、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第三,要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要注意通过查办案件,发现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进而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吴官正同志和中央纪委各位领导对《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非常重视。同志们回去后,要迅速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汇报。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把贯彻实施《规定》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做到既有战略思考,又有具体要求;既有长远目标,也有近期工作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协调。中央纪委今年将派出专门检查组,检查省部级纪委(纪检组)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省部以下各级纪委(纪检组)也要采取措施,检查所属纪检机关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要通过督促检查,把《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对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工作进一步作出全面部署。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是全党的共同责任,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责任。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都要求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今年的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确保十七大胜利召开,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