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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委员会党费收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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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委员会党费收缴制度

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须每月向其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下发的党员党费收缴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

(一)机关干部,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收入中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二)机关工人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

(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津贴”两项之和。

(四)事业单位工人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津贴”两项之和。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即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后其基本离退休费与历次增发的离退休费(不含补贴)之和。

二、交纳党费的现行比例为: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三、党员工资变动后,从按新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调整党费交纳基数及比例。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其亲属代为交纳党费,补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党员要按月交纳党费,各党支部、机关各党小组,每月25日前,将党费上缴机关党委;机关党委,于月底前,将委系统党费上缴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六、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党费要由专人负责管理,机关党委和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的收缴情况。机关党委,年底前将委系统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审核检查。

八、严格党费管理和使用。根据党费管理和使用规定,市委市直机关工委下拔的党费,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下拔的党费,由委办公室设立专帐,统一管理。机关党委依据有关程序和规定,统一使用,年底前公布党费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