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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超标准配备和使用汽车。市厅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车;市厅级党政机关和县(处)级党政机关使用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现已使用的超标汽车,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在现有车辆中予以调换。在标准之内的汽车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要根据单位机构编制、职能情况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确定。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数量,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定。
三、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汽车和摊派款项购买汽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不准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
四、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不准借领导班子换届或领导干部职务调整、交流之机,购买、更换超标准汽车,新任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原则上在现有车辆中调配。
五、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新车辆,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购车资金情况,在排气量和价格标准以内,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油耗、维修费用等因素,实行政府采购,公开竞价,统一购置、配备。
六、*、司法等部门由上级机关统一配备的特殊业务用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用车,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对汽车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控制各项开支,不准使用公车从事与公务无关的婚丧嫁娶、接送子女等活动。
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更换车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