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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工作人员的原则
1.严格遵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文件;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3.在编制、计划、职数内进行,并适当留有余地;
4.有利于改善人员结构。
二、补充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一)市委组织部(具体由干部一科、干部三科承办)
1.负责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2.负责受理、组织参照管理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职(岗)位申报及考录(聘)工作。
3.负责办理以下人员的录用调配手续。
(1)参照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
(2)从区县(市)调入市直机关的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科级干部;
(3)从区县(市)和企业选调到市直单位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4.负责对补员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上述补充人员条件的审核。
(二)市人事局(具体由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科、公务员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教育培训科、考试指导中心、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科承办)
1.负责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2.负责受理、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职(岗)位申报及考录(聘)工作。
3.负责办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除市委组织部受理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录(聘)用、调配和流动手续。
4.负责对补员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上述补充人员条件的审核。
5.负责审批增人计划。
6.负责聘用人员的人事、合同鉴证。
7.负责补充人员工资的审批、汇总统计。
(三)市委编委办(具体由编制二科承办)
1.负责受理补员单位的用编申请,并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编制管理规定对用编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2.负责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拟定政策性人员安置编制指导计划。
3.负责办理用编手续。
(四)市财政局(具体由预算科、工资发放中心承办)
1.负责对纳入财政预算人员经费的审核和办理经费追加手续。
2.负责对应实行工资统发人员工资统发的审核。
三、补充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考试录用补充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考录计划,向市委编委办申报考录用编;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市委编委办共同审定考录计划;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补员单位共同组织考录工作,对拟录用对象办理录用、调动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属参照管理单位的,先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工资,下同);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二)选调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补充工作人员的申请,同时向市委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办好用编手续;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3.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
4.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5.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三)考试聘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考聘计划,向市委编委办申报报考聘用编;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市委编委办共同审定考聘计划;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补员单位共同组织考试聘用工作,对拟聘用对象办理调(流)动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聘用和工资审批手续;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四)选聘工勤人员和其它事业单位人员(见流程图四)
1.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提出补充工作人员的申请,同时向市委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办好用编手续;
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办理调(流)动手续;
3.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人事、聘用合同鉴证、聘用和工资审批手续;
4.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5.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其中,市直中小学教师的考聘、选聘仍按原有程序办理。
(五)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及退役士兵(见流程图五)
1.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安置人员档案,审核相关条件,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委办提出安置指导计划;
2.市委组织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和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就军转团职以上干部、营职以下干部和退役士兵分别拟定安置方案,团职以上干部报市委*委会议、营职以下干部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退役士兵报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开出《行政介绍信》或安置派遣通知书;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办理接收手续;
4.市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审批手续;
5.市委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
6.市财政局办理人员经费等审批手续。
四、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要求
(一)市委组织部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干部一科
1.接收军转团职以上干部和随调家属
提出安置方案,经市委*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开出《行政介绍信》,随调家属研究同意后,按其身份开具证明分别转有关部门办理调配手续。
干部三科
2.组织参照管理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
①单位(党组)考录(聘)工作人员报告;
②《考录(聘)工作人员职(岗)位申请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录(聘)职(岗)位申报。
3.调动审批。
①单位(党组)补充工作人员报告;
②《拟调干部审批表》或《聘用人员审批表》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
③拟调(聘)人员档案;
④《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补充人员的条件,研究同意后,开出《调动通知》。
4.转移行政关系。
补员单位或被调人员凭《调动通知》到调出单位办理档案、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
开出《行政关系介绍信》。
5.工资审核。
①《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②《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花名册》;
③《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
④拟调(聘)人员档案或《工资转移单》。
主要审核工资套改、转移是否正确,审核后,签署意见。
(二)市人事局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
综合规划与人事仲裁科:
1.组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考聘工作人员。
①单位(党组)考聘工作人员报告;
②《考聘工作人员岗位申报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聘岗位申报。
2.审批增人计划。
①《聘用人员审批表》;
②拟聘人员档案;
③《聘用合同》;
④《用编通知单》。
研究同意后,开出《增人计划通知单》,聘用审批。
公务员管理科:
3.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考录公务员。
①单位(党组)考录国家公务员报告;
②《考录国家公务员职位申报表》。
研究同意后,受理考录职位申报。
4.调动审批
①单位(党组)补充国家公务员报告;
②《拟调干部审批表》;
③《增人计划通知单》;
④《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单位内部人员结构和补充人员的条件,研究同意后,开出《调动通知》。
5.转移行政关系。
补员单位或被调人员凭《调动通知》到调出单位办理档案、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等转移手续;
开出《行政关系介绍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教育培训科:
6.接收安置军转营职以下干部及随调家属。
根据军转安置领导小组的安置方案,向单位开出安置派遣通知书,随调家属研究同意后,按其身份开具证明分别转有关部门办理调配手续。
考试指导中心:
7.组织实施公开考试。
①《招考方案》;
②《报名资格审查表》。
主要组织实施对考生的笔试和面试工作。
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8.人事、合同鉴证。
①《增人计划通知单》;
②《聘用人员审批表》;
③《聘用合同》;
④人事档案。
办理人事、合同鉴证、流动和审核保存档案等手续。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科:
9.工资审批。
①《增人计划通知单》;
②《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③《财政统发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花名册》;
④《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
⑤《用编通知单》。
主要进行工资套改、审查工资转移是否正确,并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委编委办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委编委办编制二科办理相关手续。
1.审核考录职位计划。主要审核单位编制结构和是否有对应的空余编制。
2.申请用编。
《进人用编申报表》;
主要审核单位编制结构和是否有对应的空余编制,研究同意后,开出《用编通知单》。
3.上编。
①《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事业单位同时需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②《用编通知单》;
③《增人计划通知单》;
④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属市委安排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凭市委市政府文件和行政介绍信直接到机构编制二科上编)。
研究同意后,开出《用编通知单》。
(四)市财政局
携带下列资料,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工资发放中心:
1.工资统发。
①《工作人员工资异动审批表》;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减和工资异动审批汇总表》;
③《用编通知单》。
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资统发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工资统发手续。
预算科:
2.人员经费。
不实行工资统发,需由财政负责人员经费的,带上述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五、补充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1.坚持程序,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
2.把握职责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能。
3.加强互相配合和互相监督,建立一季度对一次人员台账制度。
4.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