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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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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构编制工作,根据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制度

㈠市委编委全会

1.市委编委全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2.市委编委全会由主任召集主持或委托主持日*工作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全体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编委办正副主任(副处级纪检员)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可列席全会。市委编委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

3.市委编委全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⑴贯彻中央、省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意见。

⑵本市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⑶市委编委办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⑷职责规定的其他事项。

4.市委编委全会召开后,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

㈡市委编委主任会议

1.市委编委主任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对个别急需处理的事项,在市委编委主任会议不能按时召开时,可由市委编委办提出处理意见,分别向编委会正副主任汇报审定。编委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参会人员。

2.市委编委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托主持日*工作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其他副主任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市委编委办正副主任(副处级纪检员)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可列席编委主任会议。

3.市委编委主任会议审议或审定的主要事项:

⑴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三定”规定。

⑵协调裁定市直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交叉扯皮等事项,审议市直部门与区县(市)之间职能调整、事权划分事项。

⑶审议全市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⑷审议省核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的分配方案;审定省核县(区、市)、乡(镇、街)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额的分配方案。

⑸审核市直新增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分配方案,对新增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有5名以内(含5名)的分配权。

⑹审核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开支、上级无编制配备标准的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增编制方案,对新增3—10名(含10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和10名以上差额拨款事业编制有审批权。

⑺审定市直事业单位经费形式。

⑻审定市直副处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设置方案。

⑼审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策性人员安置编制使用方案。

⑽审定市委编委办研究提出的其他事项。

4.市委编委主任会议召开后,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

二、文件审批

㈠市委编委全会、市委编委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行文,按办文程序由市委编委办主任审核后,报市委编委主任或主持日*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㈡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一般应抄送全体委员。

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市委书记、市委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市政府*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务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编委办主任、市人事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委编委主任由市委书记担任,市委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市政府*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主任,市委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主持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工作。今后如组成人员变动,不再行文明确,由在相应岗位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自然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