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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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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处更名的通知》(*编发[*]25号)精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处更名为市社会救助管理处(简称市社会救助处)。市社会救助处为市民政局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副处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市社会救助处主管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相关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城市、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

(四)负责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七)协调并参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八)指导区县(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社会救助处内设三个职能科室,机构级别均为副科级:

(一)综合科

负责组织协调处机关日*工作;负责文字综合、机要、保密、信访、文书档案、后勤、财务、接待及政工、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永久性社会救助工作档案;负责组织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捐赠和资助;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网络信息管理的技术指导、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的管理以及信息数据的统计处理。

(二)城市救助管理科

负责宣传贯彻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适时制定城市低保政策标准和各项工作规程;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低保超市、低保定点医院和慈善药店的设立和指导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区县(市)实施;对区县(市)城市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农村救助管理科

负责宣传贯彻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全市农村低保政策标准,研究制定各项工作规程;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区县(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及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社会救助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其人员编制结构为:主任(副处级)1名,副主任(正科级)2名,纪检员由副职兼任;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他工作人员4名。

所需后勤服务人员按照《*德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办通字[*]3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