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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领导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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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领导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增强人才工作的合力,逐步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人才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属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事项,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各区市县”)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会议、重大决议和重要部署的情况;

2、国家、省有关部门及领导在我市开展人才工作重要活动或开展人才工作调研、考察等情况;

3、各成员单位制定的涉及全市范围的人才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应在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前报告;

4、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遇到的突出问题;

5、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组织开展的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活动情况;

6、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的优秀人才评选或奖励活动情况;

7、各区市县人才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

8、在连两院院士、“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首席科学家、博士生导师和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和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省市优秀专家等人员发生工作变动情况;

9、各成员单位收集到的专家及社会各方面对我市人才工作意见、建议等;

10、需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的其它情况。

二、实行人才工作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下发文件、情况通报、工作通讯等形式,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及有关部门通报以下情况:

1、中央和省市颁布的关于人才工作的最新方针政策;

2、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全市人才工作的最新部署;

3、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人才工作方针政策以及落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

4、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变动情况;

5、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年度工作要点中所列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

6、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7、需通报的其它情况。

三、实行人才工作督查制度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以下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人才工作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决议、重要部署的情况;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人才工作各项政策制度、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3、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4、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它情况。

四、实行人才工作信息联络制度

(一)建立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联络员、信息员队伍

人才工作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原则上为各成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并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确定;人才工作信息员由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及市直有关部门推荐(原则上由各单位熟悉人才工作的业务骨干担任)并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确定。

(二)人才工作联络员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小组办公室与成员单位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2、及时反映本单位人才工作有关情况,对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人才工作信息员工作职责

1、收集、整理、报送本地区、本单位人才工作动态信息;

2、为《大连人才工作》、“大连市人才工作网”提供稿件;

3、参加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实行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联络员、信息员例会制度,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交流工作,沟通情况,部署任务。

(五)人才工作联络员、信息员如有变动,须及时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避免耽误工作。

(六)人才工作联络员、信息员要加强人才工作政策理论的学习,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