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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人事部、农业部和省人事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农民技术职称的等级、称谓
农民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分别为:农民技术员、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具体性质,在职称证书的“专业”栏中注明专业类别。
二、评定与晋升范围、对象凡在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等行业中从事技术工作的农民,符合评定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农民技术职称评定。
国家正式职工和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已纳入当地人事(职改)、劳动部门计划管理的技术人员,不能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职称。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考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称。
三、评定与晋升的标准条件
参加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熟练运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服务。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评农民技术员:
1、具备基本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并有一定农业生产或经营规模,能参与制订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应用中的一些技术问题,向群众传授农业科技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带动农民户数达10户以上。
2、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和新品种,被列为区、市、县级科研、生产示范基地。
3、大力发展优质名牌农产品,拥有经区、市、县级认定的品牌,按无公害或绿色食品技术进行生产,被列入无公害或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4、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过程中取得一定成绩,获得区、市、县级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5、取得农业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职业高中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初中、普通高中、技工学校学历及非农业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2年,并且获得“绿色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评农民技师:
1、具备较强农业生产与经营的专业技能并有较大农业生产或经营规模,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应用中某些技术难题,因地制宜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向群众传授农业科技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带动农民户数达20户以上。
2、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和新品种,被列为*市级科研、生产示范基地。
3、大力发展优质名牌农产品,拥有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品牌,按无公害或绿色食品技术进行生产,被列入无公害或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4、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过程中取得较大成绩,获得*市及其以上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5、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满4年。
6、取得农业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4年。
7、取得农业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5年。
8、取得农业及相关专业中专、职业高中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7年。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评农民高级技师:
1、了解本专业科技动态,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技术知识并有相当农业生产或经营规模,能倡导开展科学实验、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和科研项目;及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能带动所在地区农民共同致富,对促进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起到带头、示范作用,指导或带动农民户数达到30户以上。
2、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和新品种,被列为省级科研、生产示范基地及省级以上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
3、大力发展优质名牌农产品,拥有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品牌,按无公害或绿色食品技术进行生产,被列入无公害或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4、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5、取得农业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农民技师职称满5年。
6、取得农业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9年。
7、取得农业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0年。
(四)取得农业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在农村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取得农业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毕业后在农村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由当地政府部门对其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写《农民技术职称考核确定表》,直接确定农民技术员职称。
四、评委会组建与管理
(一)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发[]46号)规定由市与区、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组建。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高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工作,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初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组建后的各级评委会报*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市和区、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技术职称评委会委员库,评委会委员库的评委不少于法定例会人数的三倍。评委任期一般1—3年,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注意选拔优秀专家、高级农民技术人员补充和更新评委会委员库,确保评委会委员库的水平与活力。
(三)农民职称评委会委员从评委会委员库随机抽取,评委会当年有效。高级评委会由17人组成,组成人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级评委会由13人组成,组成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在60%以上;初级评委会由11人组成,组成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各级评委会要有不低于20%的具有相应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
(四)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业评议组,各专业评议组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长一般由评委会委员担任。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
五、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农民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标准自愿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并附有能反映本人学历、技术水平、业务实绩、专业培训等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组织推荐。个人申报材料分别由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提出推荐意见,经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将材料报送市及区、市、县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预审。评审对象的材料在评审前分别由各区、市、县人事局、农发局共同按照各级别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提交相应级别的评委会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材料应说明原因后退回。
(四)评委会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农民技术人员材料提交相应级别的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审采取阅卷、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各级评审会议的评委须满额出席,评委会在评审中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与晋升,原则上高级每两年进行一次,中、初级每年进行一次。
六、证书验印、发放
七、其他事项
(一)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凡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暂行办法下发之前已取得农民职称并且仍在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均由市和区、市、县两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定部门负责认定并换发证书。
(二)对原已具有“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职称的人员,在本暂行办法颁布后,可按照新的标准条件确认农民技术职称,达到农民技师标准条件的可按程序晋升农民技师职称,其余人员直接核发初级《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三)本暂行办法由*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暂行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