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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专家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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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专家待遇规定

为做好我市优秀专家的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市优秀专家、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委办发[*42号),参照《*省省级优秀专家评选管理办法》(辽委办发[*]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市优秀专家在阅读上级文件方面,享受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待遇。

2.在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人大、政协选举代表、委员时,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专家,组织(人事)部门应予以优先推荐。

3.每人每年领取市财政发放的优秀专家津贴6000元。

4.建立“*优秀专家保健基金”,用于每年一次的优秀专家体检经费和对患病住院优秀专家及去世优秀专家家属的慰问金。

5.*市优秀专家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须主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优秀专家的医疗费用,除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负担部分外,其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应由个人承担部分,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报销。其费用可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6.市级优秀专家的住房,执行货币化分房的有关政策,面积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140平方米执行。

7.在参加学术会议,出国进修、考察,申报科研项目和申请科研经费及休假、疗养、用车等方面,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优先考虑。公出期间可享受乘坐飞机、火车软座、软卧待遇。

8.每年享受15天技术、业务进修假,参加一次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优秀专家健康疗养活动。

9.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市级优秀专家,如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经主管部门申报,市人事局批准,市委组织部备案,可延期退休,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10.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