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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总则
1.1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验收。
1.2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79号)。
《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通知》(浙委办[**]66号)。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关于印发〈**省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广局发[**]103号
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关于印发〈**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字[**]98号)
1.3技术标准
GY/T106-92《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
GY28-86《卫星广播图象质量要求》
二、验收内容
2.2县(市、区)党委、政府重视程度;
2.2.1成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办公室,并有县(市、区)分管领导分管;
2.2.2政府有政策及配套资金上的支持;
2.2.3列入当地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之一;
2.2.4其他方面等。
2.3工程完成情况:
2.3.1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光缆联网长度,乡镇、行政村联网数,自然村联网数(分为50户以上自然村数、20-49户自然村数);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60%以上的村数;以及采用其他方式实现村村通的村数;是否与下达的计划任务相一致。
2.3.2能按技术规划安装。通过有线电视联网方式的乡村,农村用户收看有线电视节目套数与城区用户基本相同,其有线调频广播能收听4套以上广播节目。采用卫星小有线、MMDS微波等方式覆盖的村,收看8套以上电视节目2.3.1竣工项目工程数量
2.4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
2.5使用器材、设备的入网资质、设备器材招标采购情况(省级同意招标采购器材除外)。
2.6光缆线路的架设技术质量。
2.7管理要求:
2.7.1有专(兼)职管理维护人员。
2.7.2专职维护检修人员应按人均2000户以下配备。
2.7.3规章制度:
1、技术维护管理制度、值班制度。
2、卫星接收许可证及接收管理制度。
3、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
4、人员培训制度。
三、验收办法
3.1验收工作原则:以市级验收为主、以省级抽查为辅。
3.2市级验收
3.2.1验收的组织: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请市发改、财政部门及所辖县(市、区)广播电视台派员参加。
3.2.2方式:
1、召开验收现场会
2、抽检:县(市、区)抽检率:乡镇抽检100%;100个村--抽检10%以上;100--50个村抽检15%以上;50个村以下抽检30%以上。
3.2.3要求:
1、现场检查:检查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是否符合建设标准以及所建工程量是否符合省级核定下达的计划任务数。
2、指标测试:按1.3项技术标准要求。
3.2.4填报“年度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完成情况汇总表和“年度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工作总结,上报省局验收。在本市广播电视节目报、市级报纸或政府网站上公布全市所辖县(市、区)村村通乡镇、行政村和自然村名。
3.3省级抽样验收
3.3.1验收的组织
人员组成:由省广播电视局牵头组织、请省发改委、财政及市文广新局等部门派员参加,省局人员中选一人任组长。
3.3.2验收抽检范围
1、抽检县(市、区)级:每个市抽50%以上数量的县(市),验收时临时确定抽检县(市)。
2、抽检的乡镇、村数:被抽检县(市、区)乡镇50%以上、3个以上村。其中一个村可由所在县局、台推荐,其他为临时确定。
3.3.3要求省级验收的程序
各市必须填报“年度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完成情况汇总表”和年度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工作总结。在本市广播电视节目报、市级报纸或政府网站上公布全市所辖县(市、区)村村通乡镇、行政村和自然村名。
验收书面材料,包括:任务数、实际完成数、光缆杆线长度、联网乡镇、行政村、自然村数、入户数、入户率,卫星小有线数,市配套资金、县(市、区)配套及筹集资金等数据及维护保障体系。
3.3.6填写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相关验收表(见附件)
四、整改巩固
4.1依据:
1、全省抽检中的问题和经验
2、群众投诉情况
4.2复检:市组织。
4.3省局复查
4.4验收合格核拨所余村村通建设资金
五、验收时间
5.1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可组织1至2次验收,分别在上半年5月或下半年10月前完成。
5.2省级根据各市上报要求抽查验收报告情况,在每年的11月份组织抽查验收。
六、附则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验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