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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统计报表评比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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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统计报表评比细则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了解所出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重要工具。为促进全省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快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完整、真实和准确,按时完成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结合我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范围及对象

承担国有资产统计任务的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参加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等工作的人员。

二、评比条件及要求

(一)参加评比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参评单位重视报表统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报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沟通信息,全面落实各项报表任务。

2.严格工作规范,统一工作要求。参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及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报表编报范围、编报口径、编报要求编制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不存在信息严重失真及虚报、瞒报和有意漏报行为。上报的各类报表齐全、并按有关文件要求、格式和参数上报报表和数据软盘。

3.加强数据审核,保证报表质量。参评单位认真做好报表的填报、录入、汇总、上报及数据质量审核等工作,要求数据全面、完整、真实和准确。开展报表数据核查工作,纠正企业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统计中存在的问题。

4.按时汇总上报,确保工作进度。按照统一的时间和要求,从大局出发,按时完成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5.注重报表分析,体现自身特色。认真做好报表的分析工作,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材料富有特色,能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负责国有资产统计的单位由于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上报的数据存在重大差错、遗漏等情况影响全省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的,取消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二)参加评比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廉洁奉公;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及财务制度和省国资委下发的相关报表文件规定,无虚报、瞒报和有意漏报行为;

3.负责或从事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快报等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4.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参加国有资产统计的工作人员由于个人工作态度消极怠慢,无故不按时上报报表或凭空捏造报表影响全省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的,取消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三、评比内容及标准

(一)先进单位评比内容及标准

1.年度国有资产统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评比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省属企业主要评比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评比内容包括年度国有资产统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组织落实工作、报表数据质量、数据分析利用、数据核查工作等四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具体评比标准见附件1。

2.企业财务快报。评比内容包括快报材料报送及时性、快报主要指标完整准确性、分析说明材料全面合理性等三个方面,总分为160分,每月快报工作为10分,每季度快报分析工作另加10分。具体评比标准见附件2。

3.其他工作。省国资委统计评价与分配处布置的临时统计任务。此项工作为加分因素,每完成一项任务加3分,最高加10分。

(二)先进个人评比内容及标准

先进个人评比内容主要为报表工作人员在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工作中的表现。具体评比标准见附件3。

四、奖项设置及评比办法

结合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奖项设置年度国有资产统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先进单位、企业财务快报先进单位和国有资产统计先进个人等三种奖项。

(一)年度国有资产统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先进单位。评比对象为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与分配处按照年度国有资产统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先进单位的评比条件和计分标准,对参加评比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或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进行打分,依据打分结果,经综合平衡后评选出“年度国有资产统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先进单位”。

(二)企业财务快报先进单位。评比对象为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属监管企业。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与分配处按照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先进单位的评比条件和评比标准,对参评单位的财务快报工作的完成情况、填报质量和分析内容等进行打分,依据打分结果,经综合平衡后评选出“企业财务快报先进单位”。

(三)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评比对象为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参加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工作的人员。先进个人评比采用各单位推荐和省国资委评定结合的办法产生,各市国资监管机构限推荐1名先进个人,省属企业限推荐1名先进个人,由省国资委根据先进个人评比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按比例评定先进个人。省级有关部门先进个人由省国资委结合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完成情况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和标准综合平衡后评定先进个人。

五、其他事项

(一)全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评比工作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与分配处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考核、推荐工作的部门(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先进个人推荐表报省国资委统计评价与分配处。先进单位由省国资委根据参评单位的工作绩效直接评定,先进个人采用单位推荐和省国资委评定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二)全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评比工作于每年7月底结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予以表彰。

(三)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的评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