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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和促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按照“优质、高效、廉洁、务实”的服务宗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分中心的设立
因市行政服务中心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的需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研究确定,设立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作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
二、分中心的运行模式
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运行模式原则上比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模式办理。本部门内涉及社会公众的审批、审核、核准、办证、登记、年审等事项,一律集中到分中心服务大厅,设置服务窗口,公开办事,流水作业,定点收费,实现“一站式”高效优质服务。对于一些需要上报、转报的事项也由分中心负责协调办理。
(一)实行“五公开”服务。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
(二)实行“五件”管理。一是即办件管理,由分中心当场办结。二是承诺件管理,由分中心按规定承诺办结时间,出具凭据,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三是联办件管理,由分中心受理,出具凭据,抄告中心协调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四是退回件管理,由分中心负责认定,出具凭据,予以退回,服务对象如有不同意见,可到中心业务科申请复核裁定。五是补办件管理,由分中心收件后,出具凭据,一次性告知所有应补充的内容。
(三)实行“五制”办理。一是即时办理制度,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办事项,由分中心当场办结。二是承诺办理制度,对需要现场勘查或申报资料需要评审的申办事项,由分中心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三是联合办理制度,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申办事项,由分中心受理,抄告中心协调进行联审联办。四是报批办理制度,对需报上级审批的申办事项,由分中心负责送审办理。五是明确答复制度,对规定的不能办理的申办事项,由分中心明确作出不予办理的答复。
本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分中心工作,分中心负责人要由本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分中心的经常经费由本部门自理。
三、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办法、制度,以及制定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度相适应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进入分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并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
(三)负责对进入分中心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对项目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统计资料,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市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事项。
四、分中心的管理
分中心业务上受本部门的领导,管理上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分中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分中心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一)指导。分中心服务项目的设置与调整,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等,分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均应事先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并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施行。
(二)协调。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办件过程中涉及分中心的事项,或者分中心涉及办件过程中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审联办的事项,必要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分中心按月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有关报表,并及时参加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监督。分中心的服务项目、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名单等要及时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依照有关管理制度对分中心的领导重视程度、工作运行质量、便民服务态度、廉洁办公情况等,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测评和征询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并作为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四)考核。市行政服务中心按月组织对分中心实施考核,评出优胜窗口单位,并向社会公众通报。年终实施总评,对优胜单位和个人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由本部门给予相应的精神、物质奖励。
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