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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与进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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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与进修规定

为了促进机关干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以及业务知识,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标准,经开发区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机关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机关干部必须注重学习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和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三、每月确定一次机关干部学习会。学习前要认真准备好学习材料和内容,全体机关干部必须按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向领导请假。学习会要确定专人记录,不流于形式。

四、鼓励机关干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1、离岗学习的,需经管委会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在学习期间,必须安排好本职工作。未经同意擅自报名入学的,一律不得报销费用,若学习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勤与请销假制度》执行。

2、根据温组发〔2002〕75号文件精神,本委工作人员报名参加函授、远程教育的教学点,必须是经过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并且学员须通过全国成人高考入学考试,否则不承认学历,相关费用自理。

3、根据乐财行〔2005〕32号文件精神,干部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的,其费用由报销制度改为助学奖励制度,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需提供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和学费凭据),其学习的有关费用(含差旅费、住宿费等)不再给予报销。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取得大专学历的,奖励4000元;

(2)取得本科学历的,奖励6000元;

(3)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

干部职工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费用自负,单位不予奖励。

五、参加各自线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会,须经领导同意,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有关费用按规定报销。

六、干部平时学习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