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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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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了保证机关干部廉洁从政,转变工作作风,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树立机关新形象,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洁自律制度

(一)不准在会审、审批、工程验收等公务活动中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不准安排和参加由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接受有碍公务的接待,不准接受超标准的接待和用公款超标准接待来客。

(三)不准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四)不准占用建设单位的钱物和向建设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不准利用职权在购建私房、集资房中以权谋私。

(六)不准违反控购规定购置办公用品、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不准在购置物品、车辆和设备维修中索要或收受回扣。

二、廉政档案制度

(一)申报违反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14条规定及科、局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10条规定的行为。

(二)申报本人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

(三)在公务活动中对难以拒收的礼品、礼金和礼券,实行申报登记。200元以上的礼品、礼金和礼券登记后交开发区党委。一般情况下,自收到礼金、礼品和礼券两周内,应主动登记,上报至开发区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