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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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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战斗堡垒,是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着力点,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党建对企业发展的帮助、促进、监督和协调作用,努力成为“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党组织。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开展活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各项任务,支持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接纳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积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自主地开展工作;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形成党的工作合力。

(六)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入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善于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八)积极发挥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提升文化品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凡是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及时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数量多的党支部应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

第五条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企业,可采取联合组建、区域组建、行业组建、挂靠组建、委托组建等办法建立联合党组织。同时,由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帮助企业加大党员员工招聘力度,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为企业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条党员人数超过10名、不足50名的企业,应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应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超过100名的企业,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一般为3—5人,不超过7人,应为单数。委员主要有组织、纪检、宣传等。党员人数不足10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第七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实行镇(区)属地管理,所辖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数量较多的镇(区),应成立专门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委来加强对企业基层党组织的管理。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教育党员正确认识自己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在各自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每年参加集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天。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每3年要接受一次轮训。

要重视对党员业主的教育管理。教育和引导他们把自身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社会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勤劳致富,依法经营;自觉实践党的根本宗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把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不断把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参与扶贫帮困活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在企业内部建好固定的党员教育活动室,配备必要的党员学习、教育、活动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注重整合资源,充分借助周边街道社区、行政村和周边大企业党组织的教育活动设施或党员服务中心,通过联合活动、约定活动等措施,落实好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基本场所。

第十条党内“”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可同党日活动结合进行。支部大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支部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研究确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

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提出和确定本支部的工作及有关事项等。每次会议的时间不宜过长,集中解决一二个问题。

党小组会也要经常性召开。开好党小组会要注意抓住四个环节:一是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二是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支部议定工作内容的落实;四是做好记录,向支部汇报。

党课一般一个季度举行一次。党课教员可由党组织负责人或先进党员担任,也可聘请上级党组织的同志或党校教师兼任。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也可根据形势的需要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党课的方式可灵活多样。适时可以对党员接受教育情况进行测验。

第十一条党内选举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委员会要按规定任期时间进行换届选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换届选举时,应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支部委员会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4/5时,会议有效。支部换届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选举结果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党支部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缺额,影响支部工作正常进行时,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党员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时间可放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民主评议党员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在党内民主测评与党外职工代表测评的基础上,再进行党内评议。评议时,首先由每个党员进行自评,然后党员之间进行互评。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企业生产经营、科技骨干和一线优秀工人。对有50名以上职工而没有党员的企业,要加强指导,重点帮助,可采取由上级党委选派党建指导员等办法,有计划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必须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把好质量关。要立足于培养教育,把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与加强职工教育结合起来。要指导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职工、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党员对象的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的来源。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由上一级党委审批。对外地员工要求在企业入党的,一般应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征求其原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

发展党员工作要实行“公示制”,包括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要逐步推行发展党员工作“票决制”。

第十四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流动党员,企业党组织应督促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来。对不能转移正式关系的,包括在企业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应在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确认身份后,及时吸纳其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并在《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情况,并做好党员重要情况向流出地党组织的信息反馈工作。要加强流入党员中的预备党员的管理,为按时转正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新入党的党员,应在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党费。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的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以其月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的总和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一般一季一次,不能推后,也不能提前。党费收缴以党支部为单位,党支部要按规定将党费上交上一级党委。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基本情况,全部上缴中央。

第十六条党员联系职工制度。党支部要开展党员联系职工、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活动,使每一位党员都有1—2个联系对象。联系的重点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困难职工、帮扶对象等。联系的内容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好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党组织反馈联系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党组织与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企业党组织应把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总体情况,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制订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紧贴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充分体现开展党建工作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党组织开展工作和安排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特点。在活动形式上要坚持“业余、小型、灵活、实效”的原则,把党组织的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在活动时间上,坚持班上与班下相结合,除了必须集中的重要活动外,尽可能少占或不占生产经营时间,多利用空隙时间、节假日和企业停工停产时间开展活动;在活动内容上,要把党内学习教育活动与企业文化活动、管理活动和党员牵头组织的技术攻关、产品销售等活动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先锋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等多种方式,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进一步在企业树立党员的先进性形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中共*市委组织部、中共*市委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