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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基层党建责任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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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基层党建责任制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我市镇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努力建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1号),以及《江苏省各级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苏办发〔*〕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镇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镇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须达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满意四个方面的目标。

第二章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镇党委领导本镇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部门党委根据市委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镇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领导,镇党委指导。

第五条镇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改革和完善党组织设置,调整和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三)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六)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保证基层党建工作必要的经费、场所等保障措施,抓好党务干部的配备、培养和选拔使用,支持党务干部开展党建工作。

(七)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党建工作中的新鲜经验,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八)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镇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是本地区、本部门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责任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党建;集中集体智慧,主持制定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和计划;定期主持会议,研究基层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重点突破和有效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抓好党建工作重大活动的策划、部署、推进和检查;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剖典型,总结经验,对基层党建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为基层党建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第七条镇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按照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委(党组)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基层党建工作思路;定期召开基层党建工作例会,协调各方面力量,抓好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和其他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掌握基层党建工作动态,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党委(党组)决策;积极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改革创新,培育、推广基层党建工作先进典型,探索基层党建工作新路子。

第八条镇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其他领导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是:紧紧围绕中心任务,把党委(党组)对基层党建工作的要求落实到分管工作中;配合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党建工作;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的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工作措施

第九条镇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紧密结合实际,重点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配备充实具体工作班子或人员,保证有足够的人力抓基层党建工作。定期召开党委会、党组会、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和措施。镇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组会(党委会),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作为一个议题进行研究部署。

(二)深入调查研究。基层党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每年至少要有2个月时间深入基层调研,特别要针对基层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成果。

(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分工,每人建立1至2个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开展党的工作比较困难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每人每年到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解决问题不少于2次,到联系点参加1次组织生活,给基层党员干部上党课、作形势报告不少于1次。

(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以“强基工程”为总抓手,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广泛开展班子好、队伍好、机制好、业绩好、形象好的“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培育和选树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中的先进典型,定期评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针对基层党建不同领域的特点,及时发现、培育一批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适时召开基层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大力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创优,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创新成果进行评比和奖励。

(五)落实保障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镇党委建立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资金,连同党员教育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加大对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设施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投入,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必要的津贴补助制度,落实好他们的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选优配强基层党务工作者。注意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选拔到党务工作岗位,加强教育、培养和交流,把党务工作者培养成复合型干部。实行党务工作者上岗培训、定期轮训制度,每3年安排基层党务工作者轮训一遍。

(七)搞好舆论宣传。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展板、简报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优良传统和新形势下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第四章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镇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每年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部门党组(党委)同时报送市级机关党工委。报告内容应包括责任落实情况、措施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实行目标考核制度。镇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对基层党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镇党委要有届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党工委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每年对镇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开展一次督查考核活动,并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巡回检查、随机抽查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重点督查评价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农村、社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党建工作情况。督查考核的结果每年都要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基层党建工作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基层党建工作问题较多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级机关、东方丝绸市场党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组;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市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参照本办法,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