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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村务公开
第一条村务公开,是指村级组织把所履行的各项涉及到本村广大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实定期地向村民群众公开,让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和村干部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二条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涉农政策法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村级重大事务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支情况等。村务公开的内容具体分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三类。
第三条党务政务类公开。主要是指党和政府出台的涉农政策法规的公开,特别是涉及本村村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及落实措施的公开,包括村党支部机构设置,党员发展情况及发展计划,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有关“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有关计划生育、征兵、宅基地、农村改革、社会保障等政策法规及落实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向农民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村务类公开。主要是指经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的村级重要事务及其落实情况以及与村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群众普遍要求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一)村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名单;
(三)村民代表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村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及其完成情况;
(五)村集体新投资的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及其完成情况;
(六)集体资源和资产发包情况;
(七)集体资产租赁、转让、拍卖情况;
(八)村干部年度评议结果和奖惩情况;
(九)计划生育指标落实情况;群众普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级事务。
(十)征用地和宅基地的审批情况;
(十一)、低保户、低保边缘人群、困难人群医疗救助报送名单;
(十二)农村养老合作医疗报销情况;
第五条财务类公开。主要是指村级集体经济收支情况的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也是搞好村务公开的关键。
(一)常规的财务公开。主要是指公开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日常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情况。
收入部分主要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即各业承包者上交的承包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集体资产收益;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收入;国家和地方财政下拨的各种专用款项或补助款;投资收益;债权回收收入;其它收入等。
支出部分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协作费用;村民委员会行政管理费用支出;村民委员会用于民政优抚、计划生育、环境整治、卫生保洁、防汛抗洪、道路绿化养护、治安联防以及村民社会福利等支出;村集体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支出;村集体投资购建集体资产等支出;村集体偿还债务支出;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收支经董事会决议后公布;其他支出。
(二)专项的财务公开。主要是指公开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收支情况。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包括资金预算、项目招标结果、期间项目进展及资金拨付情况、工程竣工决算情况。
(三)其他的财务公开。对于一些直接涉及村民经济利益的其他财务事项,包括农村养老保险的收缴、发放明细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明细,国家对种粮农户的补贴明细,代管理的农房拆迁户补偿(赔偿)明细,救灾救济款发放明细,列入低保农户的对象及低保生活保障金发放明细,列入困难农户的对象及困难户补助金发放明细等也应适时公开。
第六条村务公开的形式。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和主渠道是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栏公布,还可以通过告村民书(信)、党员大会、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网络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布。
第七条村务公开栏的设置。村务公开栏应当设置在便于多数村民观看的公共场所。行政区域较大的村,每个村应设不少于3个固定村务公开栏。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村民集居点,要根据人口多少设置1至2只村务公开栏。新建村务公开栏应采用金属制作的固定橱窗。村务公开栏版面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设立在村委会院落中的村务公开栏,每天向村民开放时间应不少于10小时。
第八条村务公开的时间。依据公开内容的时效特点,做到及时或定期公布。
村委会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应长期公布。
常规业务一般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布时间应在季后的十五日内实施。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专项业务可以根据需要和群众要求随时予以公布。
历时较长的事项应按事前、事中、事后分段实行公布。
第九条村务公开的程序。村务公开应区别不同内容,按照一定程序进行。
需要向群众公开的经济收支及往来等村级财务,平时应由村会计或记账中心的记账员按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上级农经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的规定,对已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并经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的凭证进行审核,按规定要求记好分类账和明细账,做好会计报表。
公布前,由村会计或记账员按公布的要求整理公布方案,其他财务事项由经办人员整理公布方案,送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查、补充、完善,再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选择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向全村群众公布。
为群众代收代交和为相关组织、机构代为发放的各种业务款项,应将收交或发放的明细公布到相关农户。
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通过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以干部述职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再生育名单核准等不经常发生的村务活动,做到有则公布,但对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资金(收益)分配等事关村民重大利益的必须事前公开。
第十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成员11人左右,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推选产生。成员5至7人,负责村级财务的日常监督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任期与村委会同届。
村定、误工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对不履行职责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十一条村民意见的听取和处理。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更正,重新公布。
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村民委员会应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民主选举
第十二条村级组织的各项民主选举应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尊重选举人意愿,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普遍、差额的原则,真正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事、真心实意为村民群众办事、深受村民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级组织,以提高村级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的选举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实行“两推一选”的意见(试行)》进行。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苏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执行。
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采取“两个直接”的选举方法,即:由有选举权的村民1人1票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再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差额方式从候选人中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无候选人一票直选”的方式,即:由有选举权的村民1人1票从村民中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
选举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市民政部门备案,并由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第三章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村级事务实行民主决策。凡是与本村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重大投资项目确定、集体举债、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村级社区服务组织的设立和完善等,都应实行民主决策。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区域范围调整,由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集体经济己经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应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六条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决策: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会议召开的3天前向村民(村民代表)公告。
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为全市各村的“民主决策日”。
第十八条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实施领导过程中,必须带头发扬民主,以保障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
村党组织必须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村党组织的任期目标,由其设立的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党务公开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工作,由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提出议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建立违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决定,或擅自篡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决定,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级事务实行民主管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权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区服务、社会治安、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全体村民的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二十二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村实际制定。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活动方法、议事规则、工作规则,以及村民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村风民俗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要求等。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村民广为知晓,由全体村民共同遵守。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制度。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有:讨论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讨论制定村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通过村级财务预决算、村建设规划、村内兴办公益事业、新建项目等重大事项;听取并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和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涉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外,可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村民代表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村民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政务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三)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五)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六)否决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本村实际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代表按村民每15户推选产生1名,妇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村民代表应与推选其担任代表的户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反映联系户村民的意见建议,通报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
村民代表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就会议主题广泛征求联系户村民意见,并如实向会议反映。会后应及时传达会议情况。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专项工作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各专项工作委员会主任,或直接分工负责各专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主任对外代表全体村民,依法维护本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民主理财制度。村内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和权限,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健全财务监督制度,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审核收支凭证和财务账目;镇经济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
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市、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主持。
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镇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
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由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
民主评议一般召开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评议和测评。
评议前,先由评议对象作述职报告,回答党员、村民代表提问。再由评议人员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定,评议结果及时汇总后,报镇党委考核认定、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镇党委、政府应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主要标准,评议结果应纳入年度考核,并与村干部的使用和报酬挂钩。
对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应进行教育,如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条民主生活会制度。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由镇党委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安排党委成员参加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会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并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反馈给本人。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群众所提意见,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对村领导班子、自己及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对于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应逐个落实好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
第三十一条村级财务日常监督制度。村级财务日常监督工作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
民主理财活动要坚持“事前理财,按月进行”的原则,实行先理财,后记账,理财程序按农办有关规定进行。
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相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三十二条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由市、镇两级农经部门负责,并在所在镇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审计工作。
财务审计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定期或抽查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查处。审计和查处的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三十三条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审计制度。干部任期届满、离任审计工作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由镇财政、农办主要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积极配合,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参加。
村干部在任期届满或提拔、换岗、离职退位前必须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向村民公开。
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审计和处理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三十四条奖励和惩处制度。村级组织应对开展各项工作、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奖励和惩处。
对积极开展党和政府组织的各项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对侵犯党员、村民民主权利,违反民主管理制度,但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停止侵犯行为,作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对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正当行使民主权利的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有意阻挠有选举权的人参加选举的;对违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破坏民主管理制度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村级组织侵犯村民民主权利或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对其提出批评教育;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