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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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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加强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制度改革。通过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二)扩大民主原则;

(三)因地制宜原则;

(四)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代表

第四条代表的条件:

(一)能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顾大局,立场坚定,明辨是非,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三)能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敬业勤奋,在生产和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拥护,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

第五条代表的产生:

(一)代表由全市党员分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凡组织关系在*的中共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代表的选区,应当本着便于党员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便于党员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党员,便于党员监督代表的原则,按照市镇机关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街道社区和行政村四种类型基层党组织,采取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办法划分;

(三)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市委通过直属党(工)委系统分配到各选区,由选区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差额比例应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六条代表资格的确认。各选区选举产生的代表,先经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初审,再报市委审批,然后提交市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通过。

第七条代表的任期。代表任期与当届市委相同。

第八条代表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市委、市纪委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

(三)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在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它有关会议上参与党的重大问题决策的讨论,受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视察、研究;

(五)收集、了解所在选举单位党的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的代表大会及党的有关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委、市纪委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在任期内对市委、市纪委及其组成人员进行一次评议;

(七)模范执行党代会及市委的决议、决定,积极向本选区党员宣传、传达市党代会和市委的有关精神;

(八)积极参加市委或代表团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代表的监督。代表必须定期向本选区单位党员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选区党员的监督。

第十条代表活动的形式。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形式有:

(一)督察活动。代表可就地进行督察。代表督察时,可以向被督察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二)专题调研活动。代表根据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或代表团(组)安排,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

(三)联系党员活动。每个代表要联系本选区若干个党组织和若干名党员,经常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代表的权益:

(一)基层党组织对代表的纪律处分须报市纪委审批,并按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二)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无权剥夺和干涉代表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督察、调研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代表权益保障方面的申诉。

第十二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一)选区内的四分之一以上党员联名提出,或市委、市纪委提出,认为该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或丧失代表条件,经本选区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市委批准,则取消代表资格;

(二)代表因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代表资格暂停或取消;

(三)代表的组织关系迁出本市,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四)代表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五)本人要求辞去代表资格,经选区多数党员同意,并报市委批准,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三条代表的增补。代表缺额原则上不增补。如确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经市委提名或选区多数党员推荐,由选区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并在党的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增补个别代表可采用等额选举。增补后的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本届代表名额的5%。

第三章代表团

第十四条代表团组成:

(一)代表根据区域和工作性质划分若干代表团;

(二)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两人、联络员一人。团长、副团长经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代表团的职责:

(一)组织代表对市委、市纪委的工作报告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代表开展督察、调研等活动。

第十六条代表团活动:

(一)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代表团一般每年召开代表团会议或组织代表团活动不少于2次。市委统一安排的代表团会议或活动,召开的具体时间和活动内容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通知。代表团自行召集的会议或活动,由团长和副团长协商决定。代表团会议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代表团会议须有本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

(二)代表团可以划分为若干个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各组推选产生,代表小组活动由正副组长负责召集;

(三)代表团或代表小组根据市里统一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各项活动。对专题调研、督察活动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按代表界别组织开展。

第四章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市委、市纪委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决定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三)讨论并决定全市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评议市委、市纪委及其组成人员;

(六)听取和审议市委提请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若遇重要情况,经市委决定可以随时召开;

(二)代表大会除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外,由市委全委会主持;

(三)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在每年的党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出席会议的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委全委会确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代表初步审查情况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代表,获得出席会议资格。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决定重要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应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由市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市委建立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代表团活动的安排和代表的选举、联络、接待、信访等工作,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调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办好代表活动刊物,及时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立市委重要会议向代表通报制度。凡市委全委会研究的有关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代表通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中共*市第十一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