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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指导员管理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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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指导员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的暂行办法》(吴委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二条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由市委、市政府委派,指导、帮助和配合行政村(社区)开展工作。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以镇(开发区)党(工)委管理为主,派出单位管理为辅。

第三条镇(开发区)党(工)委负责对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出勤等日常管理工作。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在派驻期间,接受镇(开发区)党(工)委的驻村和社区业务指导和涉及到所驻行政村和社区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派出单位负责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行政管理工作。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职务、职级由派出单位统一管理,行政关系、编制保留在派出单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保等一切待遇,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各派出单位要发挥坚强后盾的作用,派出单位领导要经常到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所驻村(社区)了解情况,定期听取驻村和社区干部汇报,帮助研究分析驻村和社区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工作汇报会,掌握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定期向镇(开发区)党(工)委和派出单位党组织了解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表现。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习制度。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要经常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党在农村和社区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工作水平。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参加镇(街道)全体机关干部学习会,参加派驻村和社区党组织的学习活动。

第七条例会制度。市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联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各镇(开发区)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联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安排部署工作。

第八条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各镇(街道)党委结合各行政村(社区)实际工作,制定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年度工作目标,年终对他们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请销假制度。农村工作指导员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写出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请假2天以内的须经村党组织同意;请假3天以上的须经镇(开发区)党(工)委组织办(局)批准。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请假到期后,要及时回所驻村(社区),并向批准人销假。

第十条考勤制度。各镇(开发区)组织部门要做好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考勤工作。要建立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考勤登记簿,详细记录每一位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在岗时间、休息时间和请假时间。各镇(开发区)组织部门每月检查一次所有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在岗在位情况。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不在岗的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对经调查属无故脱岗的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脱岗期间的生活补贴;对经检查核实两次无故脱岗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及各类评先资格;对于长期脱岗、群众反映强烈的,由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同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生活补贴发放制度。生活补贴根据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实际出勤情况按标准由派出单位发放。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出勤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统计,统计结果由镇党委组织办公室签署考核意见。生活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四章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考核,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对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年底结合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全年工作目标,重点对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派出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和镇(开发区)党(工)委共同考核。考核要和民主测评相结合,在年中、年终民主测评村干部时,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也接受全体党员、村民代表的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不是市管后备干部的可进入市管后备干部序列,已是后备干部的优先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岗位。

第十五条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在驻村期间要严格执行“六个不”的规定:不在所驻行政村和社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用公款吃喝,不在所驻行政村和社区购买廉价物品和土特产,不收受镇(街道)和所驻行政村和社区发放的各种补贴、有价证券,不参与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不利用职权使用企业或其他个人的车辆。对违反此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对工作不力的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给予批评教育,直到撤换,被撤换的干部三年内不得评优和提拔使用。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如违反组织纪律,造成一定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