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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省委、苏州市委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体现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第三条按照“有事及时报,无事年终报”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以下统称“报告人”)包括: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在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报告人应报告以下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出国留学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采用书面申报方式,具体按照以下流程报告:
(一)领取表格。报告人从市委组织部“*党建”网站《工作下载》栏目下载相关报告表。
(二)个人报告。报告人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发生或者变动的,应在事后30日内填写相关《报告表》作出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报告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年度内无本细则第五条所列事项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予以明示。
(三)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对领导干部上交的报告表进行初核,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分别报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
(四)审核报告。报告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七条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要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和干部考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报告人报告内容,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报告人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九条报告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