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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通知》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以及省市有关后备干部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培养造就一批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我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任人唯贤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重视培养教育和实践锻炼,注重发展潜力的原则;
(六)备用结合、动态管理原则;
(七)统一调配使用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后备干部: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的后备干部;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市各人民团体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经济开发区、*汾湖经济开发区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市级机关二级局单位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各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市属学校、医院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
第五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二章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第三章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比例确定。在保证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市委组织部可根据干部资源状况,对各单位后备干部名额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后备干部队伍应以年纪轻、发展潜力大、需要进一步培养锻炼的人选为主体。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周岁左右的为主体,其中30周岁左右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2周岁左右的为主体,其中30周岁以下的应占总数的20%以上。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要有10%左右的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镇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应分别不少于总数的20%和10%,市级机关女性或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单位部门,至少要保证一名女干部或非中共党员干部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对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既要有懂党务、政务的复合型人才,又要有比较熟悉经济、党务、意识形态、政法、科技、工业、农业、财政金融、外经外贸和城建规划等各方面的人才。
第四章选拔
第十条选拔后备干部应当经过“双推双考双审”的程序:
(一)两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或市委组织部主持。后备干部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两轮民主推荐票数相对集中的人员中产生。
首轮民主推荐,镇参加民主推荐会的对象为:全体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村党组织书记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市镇两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市级机关部门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为:全体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为全体机关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根据首轮民主推荐的得票数,按照规定名额1:1.5的比例确定初步人选,进入第二轮民主推荐。
第二轮民主推荐,镇和市级机关部门参加民主推荐会的对象为: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根据第二轮民主推荐的得票数,按照规定名额确定考察人选。
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在向市委组织部上报后备干部人选名单时,应同时上报民主推荐情况。
(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对后备干部人选,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业务专长和发展潜力。
(三)市委组织部会审。在听取考察汇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各单位召开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初步人选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与有关材料一起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对名单进行会审。
(四)公共知识考试。市委组织部组织对后备干部初步人选进行一次公共知识的考试。
(五)党委(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根据两轮民主推荐结果、考察、考试情况和后备干部的数量、结构要求,各单位召开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备干部人选名单。
(六)市委组织部审定。市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对上报的后备干部人选名单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情况通知相应单位。
正职后备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的基础上,由部务会议研究讨论掌握。
第十一条选拔后备干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选拔,还应当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
第十二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不能提拔使用的优秀年轻干部,如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可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三条镇领导班子与市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有的可以交叉。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中定向选拔后备干部。
第五章培养
第十五条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由组织部门和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共同负责。
第十六条培养后备干部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按需定向的原则,明确培养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要重点做好党政正职和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后备干部应进行较为系统的政策理论、党性修养和创新思维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培养。培养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管理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创新思维和战略决策能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有关业务知识。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参加在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
(2)选派到高等院校深造。
(3)派往经济发达地区、艰苦贫困地区、大中型企业或国外、境外考察或培训。
(4)引导进行自学。
第十八条后备干部应进行较为严格的依法行政、群众工作、调研能力等方面的基层实践培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途径:
(1)下派到镇、村、企业、街道、社区任职或挂职。
(2)选派到基层特别是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单位挂职。
(3)岗位轮换和跨镇、跨部门交流。
(4)担任领导助理或在其他重要岗位上任职。
(5)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
(6)负责承担急、难、险、重等专项工作任务。
(7)组织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
第十九条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或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理论培训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其他基本素质培养的内容、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后备干部必须要有基层一线实践锻炼的经历,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其他实践锻炼的内容、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条对后备干部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实行在市委的领导下,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正职后备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副职后备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和市委组织部共同管理,以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管理为主。
第二十一条对后备干部要经常性考察。结合单位领导班子的考察,或以座谈会、沙龙等形式,注重考察了解后备干部的政治思想状况、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负责填写《*市镇局级后备干部培养管理登记表》。考察鉴定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实行后备干部谈话制度。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地同后备干部谈话。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后备干部的现实表现,与后备干部谈工作、谈思想、谈学习、提要求等。对有群众反映的,在谈话中应要求本人如实作出说明,使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二十三条推行领导成员与后备干部结对联系制度。通过结对联系及时了解后备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情况,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帮助,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培养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后备干部实行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的动态管理,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考察,进行一次微调,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二)年龄超过规定界限,短期内又不能提拔使用的;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的;
(五)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后备干部的。
第二十五条建立后备干部职务变动备案制。后备干部职务变动时,各单位应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立后备干部档案。由组织部门将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工作总结、培养和奖惩情况等整理建档,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主体发生变化,由市委组织部将后备干部档案与其干部档案一起转交新的管理部门,可否列为调入单位的后备干部,由调入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确定。
第七章任用
第二十八条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任用。根据镇局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九条积极推进镇和市级机关部门之间领导干部的交流,提拔镇局级领导干部一般要从经过实践锻炼的有基层一线工作经历的后备干部中选拔,市级机关部门拟提拔的后备干部,凡没有基层一线工作经历的,原则上要交流到基层工作。
第三十条需要从后备干部名单以外提拔的,呈报单位应当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积极参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相应责任。党委(党工委、党组)每年要听取1至2次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协调,制订后备干部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后备干部的考察、审定和调整工作,提出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落实措施。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后备干部工作情况,向党委(党工委、党组)提出后备干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纪律
第三十四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工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