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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镇机关助理职务管理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的范围是镇机关助理职务。
第三条镇机关助理职务分为正股级助理和副股级助理。提任副股级助理的,应当在办事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由副股级助理提任正股级助理的,应当在副股级助理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第四条助理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
第五条助理职务任职实行最高年龄限制,凡男满54周岁,女满51周岁,一律不再担任现任职务,转任正股级科员或副股级科员,并享受原职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六条助理职务的任职时间,从任免机关颁发任职文件起计算;实行试用期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第七条镇机关助理应进行有计划的交流,交流方式主要有在本镇内部交流,镇与镇之间的交流,市机关与镇机关之间的交流。
第八条凡男年龄在45周岁、女年龄在42周岁以上,并属于必须交流对象的,一般不再跨镇和在机关与镇之间交流,而在本镇内部进行轮岗交流。
第九条实施轮岗交流的助理应符合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镇内部轮岗交流由本镇组织实施,跨镇和在机关与镇之间交流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镇要切实加强对助理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意见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助理要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十二条助理的任职、交流工作,应严格执行干部工作回避规定。
第十三条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