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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中层职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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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中层职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机关中层职务管理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的范围是市级党政机关中层股级领导职务,市机关所属两级局单位的副职参照执行。

第三条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二年以上;提任副职的,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第四条中层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科室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8年,在审批项目、资金、证照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任正职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5年。

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个别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五条中层干部任职实行最高年龄限制,凡男满52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中层干部,一律转任非领导职务。其中,担任中层正职满10年,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经组织考察符合条件的,可明确为副科(局)级;担任中层副职满10年,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经组织考察符合条件的,可明确为正股级。上述级别确认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从任免机关颁发任职通知起计算;实行试用期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任职后实际工作未到职到位的,不得计作明确职级任职时间;非个人原因而中途间断任职的,在明确职级时,采取去中间加两头办法计算任职时间。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进行有计划的交流,交流方式主要有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轮换科室岗位的交流,市级机关之间的交流,市机关与镇机关之间的交流。

第八条同一科室中正职和副职均符合交流条件的,先交流正职,待条件成熟时,再交流副职。

第九条凡男年龄在50周岁、女年龄在48周岁以上,并属于必须交流对象的,一般不再跨单位交流,而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定等次和不称职的,一年内不进行跨单位交流。

第十一条年度综合测评在本机关中层干部中列末位的,要予以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年度综合测评在本机关中层干部中列末位的,不进行跨单位交流,但须在本单位内部轮岗交流。

第十二条实施轮岗交流的中层干部应符合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单位内部轮岗交流由本单位组织实施,跨单位交流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层职务管理意见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要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十五条中层干部的任职、交流工作,应严格执行干部工作回避规定。

第十六条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