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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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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苏州市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挂牌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的领导成员;

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领导成员;

市纪委常委、内设机构正职领导;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

市各人民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中的领导成员,*经济开发区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汾湖旅游度假区副职领导及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选任制党政领导职务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条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3年(含3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领导班子成员所任领导职务自然免除。

第五条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一个任期为5年,可以连续委任,但是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六条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担任科(局)级同一职级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但如果在2年内(含2年)到达退二线年龄的可作适当延长。

党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担任科(局)级同一职级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0年。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担任副科(局)职领导职务累计满20年,其中,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经组织考察符合条件的,可明确为正科(局)级;但如果离退二线年龄不足3年的,一律转任主任科员。

第八条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从任免机关颁发任命书(任职通知)起计算;实行试用期制的,正式任职后,任期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任职期满不再连任的,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九条除法定事由或者领导班子建设特殊需要外,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相对保持稳定。

任期内要求辞职的,按《*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度和任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后不再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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