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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拓宽荐贤渠道,多层面广泛发现各类优秀人才,促进我市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指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就领导岗位的合适人选向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提出推荐建议。
第三条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过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各镇为党委会,市级机关建立党委、党组的部门为党政联席会,其它部门为行政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提供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会议纪要。
第四条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填写《*市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附后),推荐理由要真实可信、客观公正,内容主要包括被推荐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缺点和不足,并署名。
第五条被推荐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有胜任推荐领导岗位所必备的理论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最高不超过45周岁。
(三)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5周岁以下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五)被推荐担任副科(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选,由副职被推荐担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被推荐担任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六条推荐人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一)要从有利于事业的高度出发,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唯贤是举。
(二)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被推荐人的情况,提交书面材料。
(三)要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决不能以情荐人。
第七条推荐情况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再进行民主推荐。
第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