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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管理的下列干部:
(一)内设机构的中层正、副职人选;
(二)下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人选;
(三)需要报市委或市委组织部任用的建议人选。
第三条上述人选,建立党委、党组的部门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其他部门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条投票表决前,应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的任用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投票表决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进行投票表决。因故缺席的不另行投票表决。
第六条会议表决时设监票人1-2名,从不是拟任人选的党政领导干部中提出建议名单;设计票人1-2名,在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中确定。
第七条投票表决程序如下:
(一)会议主持人提出拟任人选名单;
(二)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逐个介绍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
(三)与会的党政领导干部对拟任人选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四)与会的党政领导干部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监票人建议名单;
(五)与会的党政领导干部每人一票,当场填写《xx单位任用干部表决票》(附件1),对拟任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时,监票人首先投票;
(六)投票结束,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计票结果经监票人核准无误后,填写《xx单位任用干部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单》(附件2),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拟任人选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党政领导干部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八条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第九条对投票表决获得通过的拟任人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用、报批手续。
第十条如在讨论过程中反映有影响任职的重大问题,且一时又难以调查清楚的,应视情作出暂缓表决或取消任用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干部工作回避规定,凡干部拟任事项涉及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的,本人应主动按照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和表决等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违纪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和*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理的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今后,如上级另有规定,以上级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