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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逐步建立以需求为导向,计划调训、指导培训和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干部学历培训机制,加快紧缺和适用人才的培养。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在职干部的学历培训管理,提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市机关各部门、各镇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在职干部的学历培训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干部根据岗位要求参加相应层次的学历培训,不断提高知识层次,提升综合素质。
二、在职干部参加属组织调训的高一层次学历(学位)培训,毕业后学费可按相关协议或规定予以报销。
三、由在职干部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学位)培训的,毕业后由所在单位报销总额不超过三分之二的学费。
四、在职干部参加学历(学位)培训,学费一般先由本人垫付,待培训结束后,凭《在职干部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申请表》和学历(学位)证书,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五、就读期间所必需的实验费、毕业设计费和毕业论文答辩费等可纳入学费报销范围。报名费、书簿费、学习用品和往返路费、住宿费、实习、考察等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六、对于不占用工作时间,自费参加学历(学位)培训并取得高一层次学历(学位)的,所在单位应予鼓励,并可按学费的三分之一给予奖励。
七、凡镇、局级干部参加学历(学位)培训和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培训的,需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其它干部报市人事局备案。
八、在职干部完成学历培训后,《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应及时归档,其中镇、局级干部的有关材料应及时送交市委组织部归档。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吴财预字[]94号文件及相关学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