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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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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增强选人用人准确性,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特建立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二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是下列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和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副职;

2、市机关所属二级局单位的正副职;

3、镇党委、镇纪委领导班子届中提拔任用的副镇级领导职务及街道办事处等副镇级建制单位的正副领导职务;

4、市群团部门届中提拔的按规定不需选举产生的副职;

5、市纪委、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内设机构中的局级领导职务及科(股)级领导职务;

6、市、镇两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中层科(股)级领导职务(含市机关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

7、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内设机构中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科(股)级领导职务。

第三条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干部试用期任职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规定需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办妥备案手续:

(二)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拟任职务栏内,注明试用期为一年,在“审批机关意见”栏内注明审批机关行文日期和文号,加盖印章;

(三)干部试用任职通知一律按规定格式行文(附件一);

(四)需办理行政任命手续的,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再办理任命手续;

第五条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同级领导职务的政治、工资等相应待遇。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全面考核干部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考核工作一般应在试用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最迟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审批机关意见”栏内再次注明审批机关行文日期和文号,并加盖印章)。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九条经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取消试用期享受的待遇,参照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按规定实行届中任命的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如遇领导班子到期换届,可作为候选人进行选举,当选的直接按当选职务任命,落选的按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干部在试用期内,一般不予调动。自行调动的,免去试用职务,按原职级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干部在试用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试用的,解除试用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干部试用期制度应与干部竞争上岗、干部任前公示等改革措施配套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