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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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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干部能上能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辞职,是指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辞去现任职务。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的领导成员;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市纪委常委、内设机构正职领导;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

各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领导成员。

市各人民团体和市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经济开发区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汾湖旅游度假区副职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市级机关二级局单位的领导成员、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成员,各镇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招商中心、盛泽镇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盛泽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正职领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因公辞职

第四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担任由法定程序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㈠因提拔、交流等变动职务,需要提出辞职的;

㈡达到退休年龄的;

㈢其他原因。

第六条因公辞职应当由干部本人或组织书面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三章自愿辞职

第七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辞职:

㈠由于年龄、健康等方面原因,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㈡不愿继续担任现职,希望从事其他工作的;

㈢因私出国、出境较长时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㈣其他理由不能或不愿继续任职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和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自愿辞职申请表》;

㈡由市委组织部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核,听取市纪委(监察局)和干部所在单位意见;

㈢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辞职申请,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辞职的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准予辞职的由法定程序产生的领导干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市委应当在接到干部自愿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自愿辞职:

㈠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

㈢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㈠对重要事件处置不力或者言行失当,在政治上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㈡工作失职或者决策失误,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㈢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干部人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应负主要或者重要领导责任的;

㈣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因个人主观原因连续多年未能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别是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工作不力,给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㈤因工作失误、失职,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应负主要或者重要领导责任的;

㈥教育管理不严,班子成员或下属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本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对配偶、子女等亲属违法犯罪负有责任,社会反响强烈,影响本人正常执行公务的;

㈦品行不端,做出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响强烈的;

㈧存在其他问题应当引咎辞职的。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和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引咎辞职申请表》。

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与有关部门一起组成考察组对辞职缘由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调查结束后,形成考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㈢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辞职申请,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做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后,应当指派专人与干部谈话。对准予辞职的由法定程序产生的领导干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㈣审批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责令辞职

第十五条责令辞职,是指市委及市委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应当给予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市委根据有关事实作出责令领导干部辞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指派专人与干部谈话。对由法定程序产生的领导干部,事先应当征求任免机关的意见。

㈡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接到辞职通知书10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由任免机关审批。

㈢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10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㈣责令辞职的决定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八条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拒不辞职的,应当免除其领导职务,或者提请选举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辞职管理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辞职,必要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辞职干部被查出有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辞职,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给予免职或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等情况,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应当同时辞去公职。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的干部,到党政机关以外从事与原任职务权限直接相关的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