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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镇党委管理的下列干部:
(一)镇党委部门的秘书、干事,群团组织的负责人,镇政府部门的助理级干部,副镇级建制单位的副职拟任人选;
(二)镇管企事业单位的党政正副职拟任人选;
(三)村定工干部拟任人选。
(四)需要报市委或市委组织部任用的建议人选。
第三条上述人选,在镇党委会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条党委会投票表决前,应先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对干部调整方案进行酝酿讨论,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的任用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党委会投票表决由党委书记主持。参加党委会投票表决的党委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才能进行投票表决。因故缺席的委员不另行投票表决。
第六条党委会表决时设监票人1-2名,从不是拟任人选的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设计票人1-2名,在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中确定。
第七条党委会投票表决程序如下:
(一)会议主持人提出拟任用人选名单;
(二)与会的党委委员对拟任人选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三)与会的党委委员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监票人建议名单;
(四)与会的党委委员当场填写《xx镇党委会任用干部表决票》(附件1),对拟任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时,监票人首先投票;
(五)投票结束,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计票结果经监票人核准无误后,填写《xx镇党委会任用干部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单》(附件2),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拟任人选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八条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第九条对投票表决获得通过的拟任人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用、报批手续。
第十条如在讨论过程中反映有影响任职的重大问题,且一时又难以调查清楚的,应视情作出暂缓表决或取消任用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干部工作回避规定,凡干部拟任事项涉及党委委员本人及家属的,本人应主动按照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镇党委会审议和表决等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违纪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今后,如上级另有规定,以上级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