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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组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对镇局级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党内法规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按照“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思路和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教育,促进干部健康成长,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提醒教育的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镇局级领导干部和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二级局副职)。
三、提醒教育的适用范围
(一)、通过人民来信来访、干部考察考核、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等渠道,对领导干部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不良反映之一的,应进行提醒教育: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2、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的问题;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问题;
4、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
5、团结同志方面的问题;
6、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
7、个人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
8、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教育的其它问题。
(二)、对新提拔担任镇局级领导干部的也应该进行提醒教育。
四、提醒教育的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或反映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分别采用《纪检监察信访问题通知书》和《纪检监察信访问题意见书》、提醒谈话、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专题说明、诫勉谈话等四种方式进行。
(一)、《纪检监察信访问题通知书》和《纪检监察信访问题意见书》适用于人民群众在信访举报中反映的要求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问题;或反映内容单一,领导干部容易作出符合实际的解释和说明的问题:或反映情节较轻、并通过调查核实后事实确凿存在,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通过组织提醒教育本人能够自查自纠的问题。
(二)、提醒谈话适用于人民群众在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影响较大、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于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问题;或通过《纪检监察信访问题通知书》和《纪检监察信访问题意见书》后仍未得到解决、群众仍有重复反映的问题;或在对领导干部进行日常管理中,了解到群众对领导干部在某些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党员领导千部民主生活会专题说明适用于,人民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的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违纪问题;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比较突出的反映;需要引起重视并力口以整改的问题以及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提醒谈话后仍未得到解决、群众仍有重复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民主生活会专题说明的其它问题。
(四)、诫勉谈话分为干部任职时的诫勉和干部日常管理中的诫勉两种方式。
1、干部任职时的诫勉适用于新提拔担任镇局级领导干部。通过发《诫勉书》,对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教育领导干部永远牢记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得起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塑造良好形象,乐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2、干部日常管理中的诫勉适用于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严重,经调查事实确凿存在,但又构不成违纪违法处分的问题;或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或经提醒谈话和民主生活会专题说明后无明显改进的。
五、提醒教育的实施
(一)、《纪检监察信访问题通知书》和《纪检监察信访问题意见书》
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打招呼”教育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后,由市纪委信访室向领导干部本人发出《纪检监察信访问题通知书》或《纪检监察信访问题意见书》。
领导干部在接到《纪检监察信访问题通知书》后,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对摘转的有关反映问题,自觉对照《廉政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自查自纠。
领导干部在接到《纪检监察信访问题意见书》的规定时间内对摘转的有关反映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将有关情况以及本人的思想认识如实向市纪委、监察局作出负责的书面说明。无故不回复或不按时回复的,组织上应进行批评教育。
(二)、提醒谈话
1、通过人民群众在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影响较大、情节比较复杂、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问题;或通过《纪检监察信访问题意见书》后仍未得到解决、群众仍有重复信访反映的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约请谈话。一般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信访室负责同志一起进行谈话,特殊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直接进行谈话教育。
2、在对领导干部日常管理中,了解到群众对领导干部在某些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约请谈话。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组织部领导谈话教育;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委托所在单位正职领导谈话教育。
(三)、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专题说明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或党委(党组织)专题会议上,就某一个或数个群众举报的问题或经初查核实认定存在的一般问题,作出负责的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专题说明的实施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根据群众举报的问题,向被举报人发出专题说明书面通知,要求被举报人就举报的有关内容,对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纪条规的有关规定,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同时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督促落实。一般由市纪委信访室或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提出建议,报经市纪委书记办公会议或组织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市纪委信访室会同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具体实施。
如被举报人系该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会同该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负责督促落实。
(四)诫勉
1、干部任职时的诫勉由市纪委、监察局实施。对新提拔担任镇局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诫勉书》。领导干部在接到《诫勉书》后,应在10天内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纪委、监察局。
2、干部日常管理中的诫勉由市委组织部实施。诫勉对象由市委组织部研究确定后,向干部本人发《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单位正职领导由市委组织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教育;副职领导由市委组织部领导和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共同进行诫勉谈话教育;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委托所在单位正职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教育。
六、后续管理
(一)、各单位党委(党组织)要主动关心、经常了解被提醒教育对象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认真及时纠正问题的应予肯定,对不能提高认识及时纠正问题的,应采取帮助措施。对反映失实的问题,必要时组织上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被提醒教育的领导干部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对待组织的帮助,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不得对反映问题的同志进行追查或打击报复,如有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