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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级单位干部任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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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级单位干部任用规程

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层的实际情况,特对各镇和市机关部门(单位)的干部任用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二、选拔任用干部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民主推荐。提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在方法上,可以根据拟任岗位进行定向推荐,按推荐情况由领导班子讨论确定考察对象;也可先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在需要选拔任用时再从后备干部中选择人选,由领导班子讨论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有效期为一年。

领导个人向组织推荐拟用人选,应当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个人推荐的人选,在单位组织的民主推荐中得不到多数人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须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由组织办负责;市机关建立党委(党组)的部门由党委(党组)负责,其他部门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和科室负责。

考察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为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应积极实施考察预告制度,以扩大考察面,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考察人员应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相应的任用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如实向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汇报。

3、集体讨论。干部职务的任免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形式:各镇为党委会议;市机关建立党组的部门为党组会议,建立党委的部门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部门为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由党委组织委员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考察对象的情况,并回答班子成员提出的问题;

②与会人员进行酝酿讨论,对任用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③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

在讨论干部任用事项中,如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对已经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需要复议的,应当经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领导班子对干部任用的讨论情况,应当在专用记录本上作出详细记录。

4、任前公示。属提拔使用的干部(选举产生的除外),一般应实行任前公示。公示可采用印发“任前公示通知”、在有关会议公开传达、在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工作单位的所在地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中如有不良反映,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结论向领导班子汇报,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后,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①反映的问题不存在的,或者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办理任用手续;

②在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后不予任用,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③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写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办理任职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备查;以后如经查实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且影响任职的,解除所任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上报审核(征求意见)。按规定需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应及时进行报审或征求意见,经同意后再予任用。

①下列干部的任免应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报审时应填写统一制发的《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属提拔使用的另附考察材料一份):

市委各部委办局和直属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各群团机关的内设机构正副职;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公司)和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正职、组织人事科室的副职和兼有组织人事工作职能的科室副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市机关部委办局的派出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镇党委部门的秘书、干事,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副镇级建制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和党工委副书记;盛泽镇城建管理办公室、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副职。

②镇、局双重管理干部的任用,主管方须以书面形式向协管方征求意见,必要时,应邀请协管方参与考察。协管方在收到征求意见书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在半个月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以市机关部门为主管理的干部有:

土地管理所、交通管理所、水利管理服务站、环境监理站、卫生院的行政正副职。

以镇为主管理的干部有:

农业服务中心(含畜牧兽医站)、文广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含人才管理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含农村卫生所)、建设管理服务所、成人教育中心校(含镇委党校)、财政所、环卫所的党政正副职,以及市机关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党内职务。

实行垂直管理的市条线部门在对其派出机构行政正副职任用时,也应在任前主动征求镇党委意见。

6、任用谈话。对各类干部职务的任免,领导班子应及时指派人员进行谈话,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任职教育。任免谈话的时间安排一般为: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可以直接任免的,在会议决定后进行;需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或向有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的,在报审(或征求意见)同意后进行;实行任前公示的,也在领导班子会议确定后进行,但谈话时应讲明需要任前公示的情况,教育其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如公示中有不良反映或者公示后经复议取消原任职决定的,应重新进行谈话。

三、单位(部门)内部平职易岗交流、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等干部职务任用,可视情减少相关环节,但集体讨论、上报审核(征求意见)和任用谈话等工作不得简化。

实行竞争上岗的,按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办理。

党组织、群团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在换届时的干部职务任免,按各自《章程》的规定实施。

四、干部职务任免后,须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任免发文。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兼有组织人事工作职能的科室起草任免文件,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后,按规定格式下发:党内职务由党委发文,行政职务以单位(部门)名义发文,群团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等选举产生的职务按各自的规定发文。

2、上报备案。下列干部职务任免后,应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市经济开发区各内设机构和开发总公司的副职、纪工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副局级干部;黎里中学、平望中学、同里中学、芦墟中学、北厍中学、铜罗中学、松陵一中、松陵三中、震泽一中、庙港中学和丝绸中专(二职中)的党政正副职;庞山湖良种场的党政正副职,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公司)和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组织人事科室除外)的副职,报市人事局备案。

3、材料归档。各类干部职务任免后(包括党内职务、村委会成员等选任制干部),均应按规定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时归入本人档案;属提拔任职的,还应将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五、选拔任用干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规范干部任用程序则是贯彻落实《条例》、防止用人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在干部任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准以个别通气、领导圈阅或书记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和未经考察提拔任用干部;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干部考察的情况和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6、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六、本《规则》适用范围为各镇、市机关各部门和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经济开发区、汾湖度假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