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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干部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与履行现职岗位职责不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或者因客观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市纪委常委、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县级市、区纪委副书记;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和反贪局局长以及县级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市各人民团体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胜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
二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三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连续两个年度被否决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
四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五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和基层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六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研究,搞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
七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
八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或记大过处分。
九被诫勉的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明显改进或出现其他问题。
十身体状况不好,不能坚持工作,难以履行岗位职责,在一年中累计超过8个月病假。
十一个人专长与岗位不适,难以适应现职。
十二因其他问题和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五条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的方式主要有:免职、降职、交流。
第六条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委组织部根据年度考核、届中届末和平时考察的结果,或根据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的反映,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对照本办法提出拟调整方案;
二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被调整对象谈话;
四市委发出通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凡依据有关法律、章程规定任职的干部,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被调整后,享受新岗位(职级)相应的政治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被调整的干部如对调整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调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委申请复核。市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情况告知干部本人。
第九条被调整的干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公务交接手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整安排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被免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各县级市、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市级机关、市各人民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以及调整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